长沙一女子遇房东追讨高额违约金,律师挽回损失近10万
疫情之下,线下经济仿佛被打入冷宫,实体店面临周转资金困难,处理库存等压力。
不少商家都在想如何尽可能地减损,盼望房东减租甚至免租,若遇上“斤斤计较”的房东,该怎么办?
租赁合同藏隐患
钱女士是长沙人,一直想租个小商铺做生意。2018年,她了解谢先生有合适的商铺,后来联系到他咨询租赁事宜。
很快,两人协商好,并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在租赁期间,商铺的使用权归钱女士所有。而钱女士应按时依约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如有拖欠,谢先生有权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实欠费用的 3‰收取。
合同中还明确,如果双方任何一方需提前终止本合同,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6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钱女士不曾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为之后的纠纷埋下了种子。
租户想提前解约
天有不测风云,新冠疫情突袭,各行各业受到冲击,众多企业被疫情压垮。
钱女士开店事业才渐入佳境,疫情一来,导致店铺每天入不敷出,经营状况陷入困境。每个月的高额租金,亏损严重的钱女士难以按时缴纳。
房东谢先生发现后,立马聘请律师和钱女士交涉,并发函催缴租金。
钱女士迫于压力,提出协商解约,但是谢先生却不同意,声称想解约,就要一次性支付一笔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这笔违约金是6个月的租金,另外加上滞纳金,费用高达十几万元。
房东将租户告了
钱女士资金周转困难,不愿意支付违约费用,看到没有协商的可能,又不想继续租赁,于是从商铺搬走了。
谢先生发现钱女士搬走,气不打一处来,本来钱女士违约在先,自己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现在她又擅自搬离商铺,拒绝履行合同,那自己只能走法律途径。
谢先生一纸诉状交到了法院,钱女士收到法院传票后有些委屈,她认为自己也有理,于是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帮助自己解决问题。
律师挽回损失近10万
接到钱女士的委托后,律师对事情原委进行梳理,发现钱女士虽违约在先,但出于疫情的不可抗力因素,情有可原,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双方有调解的依据和可能性。
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核实《商铺租赁合同》后,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建议钱女士先协商和解,再采取其他挽救措施。
钱女士带着律师与谢先生接触后,发现对方态度强硬,不愿私下和解。于是,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迅速整理相关证据,为诉讼作准备。
在诉前调解环节,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所以,谢先生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是要求钱女士独自承担疫情所带来的全部风险。
同时,谢先生要求的滞纳金也无法律依据,不能和违约金并用。综上所述,谢先生要求的十几万赔付金并不合理。
最终,谢先生也作出让步,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钱女士承诺支付5.5万元的违约金。
律师解读
诉讼是为了争取合法的权益,而不是获得不当得利的方式。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所有条款,如果签订合同后发现赔付金额过高,则要据理力争,用法律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实践当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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