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拒付尾款!卖家将买家告上法院……_6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买家拒付尾款!卖家将买家告上法院……

12月14日

购物狂欢节一浪接一浪,刚刚过完双十一,双十二就又来了。网购时代,售后坑多难维权,如果遇上“不讲理”的卖家,更是有苦难言!

买家收货后不付款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设备,双方协议签订买卖合约,乙公司如约发货,甲公司也支付相应的部分货款。

甲公司在收到设备使用后,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剩下货款,但是却发现设备多项功能存在质量缺陷。

面对乙公司多次的付钱提醒,甲公司拒不接受,并要求将设备返厂维修。

乙公司表示:“我都把东西给你了,你不付钱就算了,还鸡蛋里挑骨头说东西不好?”一气之下,乙公司为追回货款,一纸诉讼将甲公司告上法庭

卖家将买家告上法庭

因特殊原因,甲公司未能出席,一审法院缺席判决,根据分期付款的规定,甲公司要按时支付剩余全部货款以及利息。

面对一审结果,甲公司不服判决,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帮忙上诉,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改判撤销一审判决。

接到甲公司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审核了买卖合同,合同明确指出“设备调试后支付30%”,而甲公司接到设备调试后,按要求支付了30%。

在后续使用时,设备出现多项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后,其工作人员多次拖延并不愿处理,所以甲公司不愿意支付尾款。

买家上诉获胜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乙公司负责“调试合格”,其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付款的甲公司就有权拒绝支付货款。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甲方公司可以提出上诉。

律师在上诉状指出,案件不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改判撤销一审判决

律师解读

本案件中,涉及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值得注意的是,甲公司在一审中缺席,不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我们日常生活与消费活动息息相关,如果购物出现纠纷,你知道如何维权吗?记下这些购物维权小常识,关键时刻可能会帮上你。

首先可以与商家协调和解,然后请求消费者组织调解,再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者根据与商家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住,如果和解不成,尽早搜集证据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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