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银行借款逾期还款,法定代表人却要还高额利息 ?_6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公司向银行借款逾期还款,法定代表人却要还高额利息 ?

08月04日

案件经过吴先生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发展,于是向某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总共借款100万元,月利率5.4375%,逾期利息在原利率的标准上加收30%。同时,吴先生还签订《保证合同》为自己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可债务到期后,吴先生却未按时还款。

未收到还款的银行将追债权包售给某信用管理公司,信用管理公司在采取电话催款等方式无果之后,将吴先生以及其所在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吴先生偿还高额利息。

一审过程中吴先生因专业知识和经验上的欠缺,并未寻找到正确的切入点和辩论点,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某信用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甲公司在七日内强制还款,吴先生对上诉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吴先生对高额的还款金额提出质疑,随即找到冯晓辉律师团队,要求对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团队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就借款合同上的利率额展开调查,合同上的利率明确与某信用公司所诉讼的金额不符合,且在甲公司借款金额并未满100万元,在已经还款45万的前提下,某信用公司还是以100万元的金额核算利率,导致还款金额提高一倍。

还款利息的计算严重不符合客观事实,某信用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作出解释说明。经过律师团队主导上诉的二审,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一审部分判决,律师团队帮助甲公司少还款近30万元。

办案思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第八条规定,严禁各金额机构擅自提高存、贷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助代办费、吸储费、有奖储蓄以及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加收手续费、咨询费等名目变相提高存贷利率。

发现金额不符合,当事人需第一时间查看借款合同,在发现还款金额与借款合同不符合的情况下,就要考虑对方公司是否有私自加收手续费以及代办费的情况存在,并提出质疑要求对方公司对超出金额提出合理证据以及法律依据。

办案小结:信用很重要 借款莫逾期

冯晓辉律师团队法律科普知识小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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