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女友”要挟补偿15万元,法院这样判
不管是在影视剧中,还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都会对“渣男”、“渣女”的恶劣行径深恶痛绝。很多人认为对“渣男”、“渣女”,不痛痛快快地报复一次,怎对得起自己当初流的泪?但是维权的前提是,要遵纪守法。
颜先生隐瞒了自己结婚生子的情况,在社交软件上认识了邓女士,两人一直关系暧昧。经过半年时间的相互了解,他们确定了恋爱关系,交往1个月后便同居了。
3个月后,邓女士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已怀孕2个月。颜先生得知后,多次表示一定会对孩子负责,并会给她一个名分。
然而,自从邓女士怀孕后,颜先生待在家的时间越来越短,于是邓女士开始打探男友的行踪,却发现他已婚已育。
颜先生见纸包不住火,一开始还对邓女士解释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来就拒不见面了。
很快,女友邓女士的家人知道这件事,他们立马带着邓女士去医院流产。伤害已经造成,但是对方一家不甘心,便起草了一份《协议书》。
拿着这份《协议书》,邓女士和家人在颜先生公司楼下蹲点。他们威胁颜先生,要求给邓女士及孩子补偿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颜先生面对多人围堵,不敢不从,于是签了《协议书》。
签订协议后,颜先生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补偿款。邓女士在休养期间也没有工作,于是她以贴广告传单、发朋友圈的形式把所有的事情公之于众。同时,还叫人去颜先生的公司破坏公共财产。
此外,邓女士用发短信的形式,多次侮辱、恶语威胁颜先生的家人。颜先生的女儿遭受校园暴力,一家人也被街坊邻居指指点点。
这一切让颜先生声名扫地,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及工作。但是他始终认为自己是过错方,未作出任何解释,也没有“反击”邓女士。
颜先生之所以没有按照约定给补偿款,是因为他资金周转困难,费用超出了现有的承受能力。
邓女士闹腾了近2个月之后,发现颜先生不为所动,她拿不到钱,于是只好把颜先生告上了法庭。
颜先生接到开庭通知后,找到了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帮忙把这件事做个了断。
接受委托后,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就邓女士对颜先生的侵权行为,及其家人受到威胁的行为开始收集证据。
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发现颜先生和邓女士同居3个月,对只发生1次关系就怀孕的情况提出质疑。律师建议颜先生要求邓女士提供怀孕的证明,但是对方不愿配合。
为此,颜先生及律师多次和邓女士沟通,但是她始终坚持要15万元,包括孩子的赡养费、自身的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等等。
律师表示,《协议书》的部分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邓女士却表示颜先生违约在先,协议已经作废。
律师指出,如协议作废,邓女士想要补偿金,应当提供计算依据和支出的凭据。邓女士支支吾吾,以各种理由多次拒绝提交。
经过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多方调查,发现邓女士查出怀孕1周后就已流产,因为不想“放过”颜先生,于是以此相要挟。
开庭后,邓女士以男方欺骗在先,不负责任在后为由,要求颜先生支付补偿款。颜先生则表示,女方的行为对自己及家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同时,律师强调,《协议书》是邓女士纠集多人围堵并威胁颜先生签订的,希望法官依法查明事实。
法官经过核实证据发现,邓女士谎报、多报费用,还存在用胁迫手段签订协议的情况,同时根据双方的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协议书》无效,并酌情考虑女方的损失,要求男方在10天内支付女方各项补偿款5万元。
开庭结束后,颜先生在律师的提醒下,向邓女士道歉,在当天支付全部的补偿款,并且双方和解,约定此事到此为止。
本案中,颜先生本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邓女士多次作出不理智以及损害他人身心健康、财产的行为,导致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虽然爱情本来是美好和幸福的向往,但是两性以婚恋为目的交往,若双方没有建立合法关系前,一定要保护自身安全,避免因感情而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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