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未婚生子,孩子父亲玩失踪拒不出面
案件经过:周女士(化名)因工作交识了自己的上司谢先生(化名),面对淑质英才、温柔多金的谢先生,周女士一见倾心,本以为这份感情会一直埋在心底,却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谢先生对周女士进行了表白,随后两人迅速交往。交往期间周女士向谢先生交代自己已经成婚,但多年与丈夫分居,久未见面,面对事实,谢先生表示自己不介意,并向周女士坦白自己也有过妻子。
两人交往近两年后,周女士被查出怀有身孕,与谢先生协商后决定生下孩子,随后谢先生便主动承担起自己作为“准爸”的责任,在周女士待产期间,一直陪同进行周女士产检、拍摄孕妇家庭照等,谢先生的全方位呵护,让周女士沉沦陷入了即将有一个美好家庭的美梦。
可在孩子生下五个月后,谢先生却“人间蒸发”了,周女士不得不独自承担起自己作为母亲养护孩子的责任,面对谢先生拉黑自己微信和电话的行为,周女士找到谢先生的妻子,可妻子却表示谢先生拒不承认自己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不愿意负担抚养费及其它各项费用。
昔日的“温柔恋人”变成了现在“陌生人”,去单位联系谢先生,又发现自己已被辞退,周女士傻眼了。孩子需要成长,自己需要生活,面对生活压力,周女士精神状态极不稳定,但作为母亲即使自己再苦再累也不愿意苦了孩子,于是通过网络了解到冯晓辉律师团队,希望律师团队能够帮助争取男方应付的抚养费。
办案思路:证明亲子关系只需要一份亲子鉴定,可谢先生自“失踪”后不管是收到律师函还是其他通知都不愿意出面,至此法庭开审,谢先生也拒绝出庭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要求鉴定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亲子一方的“主张成立”规定。
办案小结:婚前诸事需谨慎,遇人识人要看清。

冯晓辉律师团队法律知识小科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