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异性来往频繁,丈夫猜忌欲离婚_2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妻子与异性来往频繁,丈夫猜忌欲离婚

08月03日

案件经过谈先生和田小姐因网络结缘,交往一年后确定婚姻关系,婚后第二年产下一子,双方生活期间,生活平淡,简单幸福。但因田小姐与其朋友刘先生来往略有频繁,导致谈先生对婚姻忠诚度产生怀疑,并多次与田小姐沟通,田小姐均表示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可极度缺少安全感的谈先生在不断的猜疑中与田小姐发生多次激烈争吵,无端的猜忌和变质的感情让谈先生开始怀疑爱情,于是向田小姐提出离婚。

田小姐收到离婚协议书后,因对谈先生还留有感情,对于谈先生猜忌的事件更是无力辩解,想到两人还有小孩需要抚养,出于孩子未来成长的角度考虑,田小姐拒不签字,于是谈先生将田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判决离婚。

面对昔日爱人的猜疑和翻脸,田小姐苦不堪言,苦苦哀求,谈先生虽一直表示还是深爱田小姐,但是在离婚事情上却一直不肯退让,于是田小姐找到冯晓辉律师团队,希望能够得到专业解决。

接到田小姐的委托后,团队律师多次约见双方进行沟通,团队律师以劝解为主,唤醒谈先生与田小姐相爱期间的细节,并多次帮助田小姐证明,其与刘先生并无任何不正当关系。

在各种聊天记录以及照片中,最终法院判定驳回谈先生的诉讼请求,田小姐也表示身为一个妻子、一个母亲,以后会更加注意与异性朋友之间的来往界限,在今后的日子里付出更多的努力来维护这段感情。

办案思路:在发现双方对于离婚都并无太大意愿的情况下,主要还是要以协调为主,如不可避免需要开庭,需强调田小姐并无无正当发展关系,并提交田小姐深爱谈先生的证明的同时也要表示,谈先生也深爱田小姐,只是因为猜忌一时冲动而提出离婚。

办案小结:婚姻不可当儿戏

法律科普知识小科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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