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不幸遭遇车祸去世,女儿私吞赔偿金拒绝分配_2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父亲不幸遭遇车祸去世,女儿私吞赔偿金拒绝分配

08月03日

案件经过陈先生不幸车祸去世,对方支付赔偿金额45万元,由陈先生的小女儿代为收取。陈先生还有一妻(李女士)、三个女儿,家庭五人在处理好陈先生的后事后开始商量赔款的继承分配事宜,除小女儿之外的三个女儿纷纷表示应该除去陈先生抢救费、以及丧葬费后其它金额给母亲大头,其它金额平均分配,但是小女儿却告知只收到了35万元,扣除相关的抢救费以及丧葬费后还剩16万元,并出具收条以此证明,表示其它十万元不知去向何处。

后二女儿经调查后发现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上面写明赔偿金额是45万元,签字人为小女儿。发现这个事实后,二女儿再一次召开了家庭会议,希望小女儿将剩余的钱全部拿出进行平均分配,但小女儿据理力争,死不承认,坚决以只有35万元为由只愿支付其他子女各4万元,母亲(李女士)不分得赔偿金,由四个女儿共同赡养。

作为母亲的李女士不愿看到家庭因财产分割发生无法化解的矛盾,于是找到冯晓辉律师团队,希望在律师的帮助下能得到一个让大家都满意的结果。

办案思路:本案的争议点为赔款金额到底是35万元还是45万元,虽然小女儿出具了收款单,且收条上的金额只载明了35万元,那剩下的十万元哪去了呢?到底是对方未结清赔款还是存在收条的伪造的情况,团队律师多次证明,但在团队律师找到当事人后却被告知,斯人已逝,事情已经了结,希望不要打扰。

无奈,团队律师只好另寻他法。十万块钱不是一笔小数目,只要收了钱肯定就会留下痕迹,抱着试试的心态,团队律师希望小女儿提供出事后近半年的银行流水证明,但小女儿以不能侵犯隐私权为由拒绝提供。

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在小女儿心虚的表现下,团队律师摸到了一丝线索,立马整理证据,并将小女儿列为被告起草起诉状,并通过法律途径找到银行调取小女儿的银行流水单。

通过核实时间线后,团队律师发现在陈先生不幸去世后的一个月,小女儿的银行账户中确实有一笔10万元整的资金入账。人证物证俱在,在法庭上团队律师围绕诉求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要求在得到金额确实为45万元的情况下,子女同为陈先生的直系亲属,应平均分配。

小女儿发现事件败露,便以丧葬费不合理为由拉低分配金额,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限令小女儿扣除相应的抢救费、丧葬费后将剩余根据五人份重新平均分配,继续向其它三子女支付每人近2万元,向母亲李女士支付近6万元。

在判决胜诉后,团队律师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小女儿却依旧不配合,并试图将财产进行转移,我方律师发现后第一时间调取了转移车辆财产的证据给执行法官,法官立即冻结了小女儿的银行账户并扣押车辆。最终在法官的执行要求下,小女儿终于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额。

办案小结:作为家庭的直系亲属,在当事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其名下财产应该按照以共同财产按照份额平均分配,其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大头”不平等分割。

冯晓辉律师团队法律科普知识小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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