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迫成“小三”,威胁男方支付高额补偿金
案件经过:邓女士在某社交软件上认识了颜先生,两人一直保持暧昧关系,经过半年时间了解,邓女士和颜先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且在开始交往一个月后正式同居。三个月后,邓女士发现自己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两月,告知颜先生后,颜先生多次表示一定会对孩子好,会给邓女士一个名分,但邓女士却发现, 自从自己怀孕后,颜先生回家的时间越来越短,于是邓女士对颜先生产生了怀疑,开始留了心眼。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邓女士发现颜先生已经结婚生子的事实,开始和颜先生交涉,但颜先生一再解释后开始拒不见面。邓女士家人知道原委后立马带着邓女士前往医院手术,但精神损失无法挽回,于是邓女士的家人不甘心,起草了一份《协议书》,带着邓女士在颜先生公司楼下蹲点,发现颜先生后,威胁颜先生对邓女士以及孩子进行补偿各项费用近15万元,颜先生面对多人围堵不敢不从,于是签署了协议书。
签订协议后,邓女士在休养期间没有继续工作,颜先生也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补偿款,于是邓女士开始对颜先生播恶遗臭,以广告贴纸、朋友圈传播的形式把所有的事情公之于众,还叫人去颜先生的公司以破坏公共财产的方式让颜先生声名扫地,严重影响了颜先生的生活以及正常工作。此外,邓女士还找到颜先生的亲戚家人,并且让多人以发短信的形式多次侮辱、恶语威胁,让颜先生的妻子、以及父母家人遭受多人非议,颜先生的女儿也在学校遭受校园暴力。
虽然邓女士的行为让颜先生无法继续正常生活,但是颜先生始终认为自己是过错方,于是未作出任何解释以及反抗行为,但双方约定的补偿款过高,颜先生自身资金周转困难也难以承担。
闹腾了近两个月之后,邓女士发现颜先生“死猪不怕开水烫”,也未拿到相应的补偿款,于是只好以侵权的名义把颜先生告上了法庭。
办案思路:颜先生在接到开庭通知后找到冯晓辉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就邓女士对颜先生的侵权行为及其家人所受到的各种威胁而言开始收集证据。
团队律师在了解事情原委后,对颜先生只与邓女士同居三月,并且只发生一次关系就怀孕后的情况提出质疑,在要求对方出具相关证明后发现对方根本不愿配合,由于该项事实的特殊性,我方也无法找出证据证明。
团队律师为此多次和邓女士沟通,但是邓女士始终坚持要颜先生支付补偿款15万元,其中包括孩子的抚养费、自身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等,但颜先生主张《协议书》上注明“颜先生在支付完15万元后,邓女士不得以小孩子的抚养、赡养以及各种理由要求颜先生支付相关款项”。
面对颜先生的辩解,邓女士表示是颜先生违约在先,协议就此作废。团队律师指出,如协议作废,邓女士应当提供各项补偿金的计算依据和支出的凭据,但是邓女士却以孩子在乡下,用现金支付为由,支支吾吾多次拒绝。团队律师感到疑惑,后经过多方调查,团队律师发现邓女士已经早在发现怀孕后一周就已经流产,但不愿简单放过颜先生,于是以此要挟。
开庭时,邓女士以颜先生欺骗在先,不负责任在后为由要求颜先生支付补偿款,但团队律师指出邓女士的行为对颜先生的正常工作生活均已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并且强调《协议书》是在邓女士纠集多人围堵并威胁颜先生的情况下才签订的,恳请法官依法查明事实。法官经过核实证据发现,邓女士存在谎报、多报费用的情况,根据《协议书》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解除,根据酌情考虑邓女士的损失之后,要求颜先生在十日内支付邓女士各项补偿款近5万元。
案件至此结束,开庭结束后,颜先生在律师的提醒下,向邓女士表示了歉意,希望多方就此作罢,并且当在当天支付相关补偿款。
办案小结:本案中,颜先生本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因邓女士多次作出不理智以及损害他人身心健康、财产的行为,导致其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所以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了欺骗感情的渣男,第一反应不应该是采取不合法的私力救济行为,而是需要想办法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爱情本来是美好和幸福的向往,但也是脆弱的存在,会有各种各样的原因让其变得黑暗、压抑。作为女方,在爱情方面多少会有点不利,所以在男方没有与其建立合法的关系之前,一定要好好保护自身安全,避免因感情而受到伤害。
冯晓辉律师团队法律科普知识小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