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借款”还是“受贿”?男子被公司举报,结果……___11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是“借款”还是“受贿”?男子被公司举报,结果……

08月04日

“回想起这几个月时间,感觉像是做梦一样,心里的大石头总算可以放下来了。”刚刚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周先生(化名)说道。

时间回溯到2019年9月,原是某集团审计部部长的周先生正准备申请离职时,却被派出所当场拘留,理由是被公司举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面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询问,周先生满头雾水,直到我所首席律师冯晓辉、实习律师彭婷丽接到周先生家人的委托开始介入案件后,事情的经过才开始明了起来。

经过了解得知,公司认为周先生作为审计部部长却和公司长期合作对象有非常频繁的转账往来,金额高达几十万元,这是怎么回事?

抱着疑问,冯晓辉和彭婷丽开始第一时间约见当事人周先生,后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彭婷丽在冯晓辉的指导下当即决定向某公安局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建议不移送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内容重点阐述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以及案件不应该移送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之后周先生获批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还是决定将案件移送某检察院进审查起诉,作为周先生的辩护人,彭婷丽继续与检察院取得联系并第一时间查看相关卷宗案例,在经过和冯晓辉商讨后,两人决定以证据不足为方向撰写《建议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声明,其一,虽然当事人周先生和某两家甲方公司确有交易往来,但周先生作为审计部部长不直接负责管理采购事宜,在源头上面周先生和甲方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并无直接利益关系;其二,甲方公司作为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其自身综合实力在业内都有目共睹,并不差周先生的这几笔订单,且甲方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作为公司合作单位,合作利润仅仅只达几万元,可与周先生的转账往来高达十几万,而金额数量的矛盾如果仅以受贿来评定,这并不符合事实理念;其三,甲方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始终表示自己和周先生洽谈甚好,属于朋友关系,周先生主动向自己请求需要信用卡套现缓解经济压力,作为朋友认为这事情简直就是小事一桩,于是才会发生经济往来,并不存在任何受贿情况。

根据以上辩论点,关于周先生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没有甲方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涉案款项系行贿、受贿款还是双方之间的借款无法确定,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因此恳请某检察院体恤李明亮的实际情况,结合本案案情对周先生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时间回归到2021年,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彭婷丽多次和承办检察官沟通,认真分析案件走向,重点论述证据的不足以及证据的合法性,最终,在承办检察官听取我所律师彭婷丽的辩护意见后,思想开始动摇,最后以证据不足为由下达《不起诉决定书》,案件至此结束。

案件结束后,周先生当即向我所律师冯晓辉、彭婷丽表示感谢,彭婷丽也向周先生表示,作为公司高管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与公司合作单位适当保持距离,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作为公司的职工还是应当爱岗敬业,吾日三省为好。


据了解,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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