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控诉老板拖欠工资、不放假,仲裁庭却驳回_3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员工控诉老板拖欠工资、不放假,仲裁庭却驳回

11月25日

员工控诉老板自己做了两份工作,老板还拖欠工资,不放月假,于是一直诉状把老板告上仲裁庭,仲裁庭却驳回了员工的仲裁请求。


侯小姐是一家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在2018年时通过网络招聘的形式,招聘钟先生以老板助手的身份入职某公司,两人约定每月工资为3000元,因当时公司规模较小,侯小姐未和钟先生签订劳动合同,钟先生也未提及。


在钟先生任职期间,可能算是天有不测风云,自从2019年开始,钟先生车祸不断,在发生第一起交通事故时,因是钟先生借用侯小姐的车辆,于是侯小姐被迫一起承担法律责任,两人共同赔偿近十万元。


作为公司的老板,员工因公出事,公司确实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从那之后,钟先生心不在焉,在几个月后又发生了第二次事故,这次是钟先生个人全责。第一次的赔偿款都还没有结清,这一次事故的后续赔偿以及和保险公司、当事人的沟通,已经让钟先生焦头烂额。


候小姐本想和钟先生好好商议一下赔偿事宜,但是看钟先生如此情况也是直接放弃,在钟先生申请请假处理事情时也是直接批准。途遭变故,钟先生在工作时开始频繁出错,严重影响了公司经营,候小姐虽有不满,但还是多次和钟先生谈心。


直到2019年年底,钟先生再次遭遇交通事故,这次直接造成对方高位截瘫。频繁事故的高额赔偿总计已高达几十万,钟先生本就家庭贫困,如今更是无力承担,钟先生开始无心工作,到处借款想办法,候小姐看到钟先生这样,作为老板只好自己承担全部工作,但公私分明,侯小姐本想和钟先生商量一下工作事宜,却发现钟先生已经无故缺席上班很久了,故两人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本来事件到此结束,直到2021年侯小姐收到一张传票之后才发现,钟先生以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相应的社保将侯小姐告上了仲裁庭,要求侯小姐支付相应的赔偿。


侯小姐好气又好笑,自己当初那么理解下属却被员工倒打一耙,于是找到我所律师,并告知绝不私下和解要和他抗争到底。


了解事情原委后,我所律师发现侯小姐有拖欠工资的情况存在,侯小姐告知团队律师,当初钟先生发生第一起车祸时,因案件没有了解,不知道要赔付多少金额,于是在案件处理期间的工资确实没有发放,之后在案件结束后,侯小姐主动承担了连同钟先生需要支付的全部赔偿金额,相当于抵扣了一定的工资,当时钟先生是默认的。


在案件受理期间,因催收公司暴力催收不断给钟先生压力,钟先生走投无路,又迟迟不能和侯小姐和解,便安排自己的弟弟对侯小姐进行暴力殴打,并影响公司运营,在侯小姐报警后到医院查出听力明显下降。委托人遭受了人身威胁,处理案件刻不容缓,为保证委托人的安全,我所律师积极与仲裁委沟通加快案件处理速度。


我所律师发现两人在2019年就已经没有劳动关系,钟先生2021年才申请劳动仲裁。在开庭答辩时,我所律师多方举证向仲裁庭说明两人在2019年便已经解除劳动关系,而钟先生2021年才申请劳动仲裁,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不管是双倍工资争议还是违约金赔偿,钟先生都已经过了仲裁时效。


最后,仲裁庭驳回了钟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同时在我所律师的帮助下,侯小姐起诉了钟先生,要求钟先生就他弟弟打人事件支付相应的赔偿。


如果自己遭遇劳动争议的情况,可以在一年之内自主申请劳动仲裁,提交相关的证据便可。


作为公司老板,在员工牵扯到公司损失时,应立马签订相应的合约,不能以公账赔偿混淆私人工资。在帮助员工支付赔偿之后,应让员工签订一份书面协议,证明赔付金额。


且在员工明显无心工作时,可以进行私下和解,让员工自主签订离职协议,并留有书面证明,避免劳动纠纷。



法律科普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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