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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员工因病住院却被公司开除,合法吗?

11月25日

员工在公司工作十多年,之后因病住院需要多次请假,公司却以其无法胜任岗位为由,直接电话通知开除,这样做合法吗?


刘先生2002年入职公司以来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从未出现任何错误。2019年刘先生上完夜班回家,感觉身体不适便前往医院检查,不幸确诊为恶性肿瘤,先后住院六次,并接受手术与放射治疗,饱受病痛折磨。病情好转后,立马坚持回归工作岗位,直到2020年病情加重,医院经过综合治疗后临床诊断为高分化鳞癌,刘先生收到诊断书后,虽然心情低落,但是还是抱着良好的心态坚持工作。


原来抱着可以边工作边治病心态的刘先生却没想到,在诊断书出来的同月就收到了公司的开除电话。在电话中,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刘先生,因为多次请假导致工作效率变低等多项原因,公司决定单方面和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刘先生傻眼了,自己在公司工作十多年,从原来的青葱岁月到现在的不惑之年,自己奉献了人身中最重要的十多年,就算没有功劳也有苦恼,现如今自己不幸患病,等来的却是一个开除电话。自己因病治疗本就需要花费大量费用,更何况作为一家之主的刘先生还有一个家庭需要养,那没有了收入来源的刘先生,面对未来高额的医药费不知还有何种办法。


面对公司如此行为,刘先生感到寒心,并在朋友的帮助下自主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赔偿共计20余万元。刘先生毕竟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对自己要求的各项赔偿,并没有在庭前收集好充分的证据,在开庭中的举证质证和陈述、辩论等环节没有有效指出公司证据上的问题,也没有把握好自己的优势,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公司仅需要向刘先生支付近17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刘先生对劳动仲裁的结果表示不满,于是吃一堑长一智,找到了专业的冯晓辉律师团队,希望通过专业的律师的帮助能够帮自己得到应有的赔偿。


针对刘先生提出的疑问,律师表示公司此项做法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在医疗期内,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所律师在仔细研究仲裁双方的证据之后,发现公司在劳动仲裁期间提交了缴纳社保的流水作为证据,以证明刘先生的入职时间为2008年。可团队律师在社保局调查取证后,查明了刘先生的工作日期确定为2002年,而公司在2002-2008年都未给刘先生缴纳社保。


据此,我所律师认为本案刘先生的诉求是可以得到全额支持的,于是起草起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在开庭期间,公司始终声称在刘先生患病之前就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我所律师早有准备,以就诊单和社保缴纳流水单破碎了对方的谎言。


最后在我所律师的主导下,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公司需要向刘先生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违法接触劳动合同补偿金等多项费用20多万元,且公司如不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公司需要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而刘先生在不久后也得到了全部的补偿款。


本案中的公司主要存在两处违法行为,第一,2002年刘先生入职至2008年,公司并未依法给刘先生缴纳社保;第二,刘先生尚处于医疗期内,公司单方面通知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首先,自用人单位正式开始用工之日起,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成立,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其次,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形式,遇到类似于刘先生的这种情况,尤其是发生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更加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如调岗调薪等,但必须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法律知识小科普:


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仅存在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劳动者不存在上述情形,而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要提前30日书面告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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