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逛超市不幸摔倒,超市却赔款近万元_5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老人逛超市不幸摔倒,超市却赔款近万元

11月25日

老人逛超市受伤摔倒住院,此事怪谁?


李女士出门去某超市购物,身穿中长上衣不小心被超市出口设置的地桩上端绊住,导致李女士重心失控,前胸砸在地桩上胸部受伤、肋骨骨折,随后在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治疗。


事发后,面对高额医疗费用李女士曾多次和超市协商赔偿(医药费等多项费用)事宜,但超市态度强硬拒绝赔偿,那应该怎么办呢?这个责任到底谁负责?


我所律师实地调查后发现事发地点是某超市最大、人流量最多的出口处。而在此处,超市却设置了数根高约70厘米的铁桩将出入口封闭的围住,铁桩外围设置了数节高约20厘米的台阶,台阶外围经常停放数量电动车、摩托车,却未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


显而易见,某超市如此设置,给包括李女士在内出入超市的顾客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依此思路,团队律师据理力争,最终诉求中主张的费用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某超市向李女士赔偿近6万元。


商场、酒店、饭馆等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保障场所内人员安全的义务,易滑、易摔、易磕碰的地方,有义务提醒场所内人员注意,必要时应设置醒目的标识牌和警示语!


法律知多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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