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后,卖方失踪联系不上无法过户,该如何处理?_1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买车后,卖方失踪联系不上无法过户,该如何处理?

08月03日

案件经过:章先生和张先生是一个村子长大的朋友,两人一起做一点小生意,后张先生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向章先生借款,但章先生深知张先生资金情况于是拒绝了张先生。

张先生正值用钱关头, 正急着想办法的时候突然想起自己还有一辆车辆抵扣在了当铺,于是张先生和章先生提出用车辆置换,章先生出资帮助赎回车辆,张先生便把车辆转让给章先生。

章先生一想,原来几十万的车,现在只要十几万就可以获得,稳赚不赔的买卖何乐而不为呢,于是章先生马上和张先生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向张先生转账125000元,两人约定剩余5000元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后在立马结清

章先生支付之后就一直等着张先生主动联系过户,再剩余尾款,但三月过去张先生却了无音讯章先生发现不对劲之后立马联系张先生,但此时的张先生已经失联,找到其家里人了解后发现之前的车辆也并未结清车辆贷款。

车辆过不了户,又白白承担了高额的车贷怎么办呢?章先生向张先生的家里人说明了情况,张先生的父亲主动偿还了车辆的贷款但因为张先生音讯全无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章先生一时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于是到处咨询

办案思路:案件的点在于张先生因为失踪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但在张先生和章先生买卖关系明确的情况下,章先生可以通过起诉过户车辆,判决之后立马向法官申请强制执行。

可张先生失联之后无法收到法院的传票,于我所律师便建议章先生公告送达经过三个月的公告期之后张先生然未出席法庭,但在我所律师的帮助下,章先生证据确凿,最终法官支持了章先生的全部请求,章先生在判决生效之后立马向法官申请了强制执行,并成功将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

办案小结:在当事人失踪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法院传票,依法缺席判决所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想着“失踪”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方证据确凿,在申请公告送达后,对方未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我方即可持生效判决书直接去办理车辆过户。

冯晓辉律师团队法律科普知识小科普: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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