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差点损失30余万
案件经过:李先生是一家食品批发商的老板,平时对一些冷冻食品进行零售、批发售卖。2019年,李先生结识了张先生,两人协商一致,决定以先付款后供货的形式合作,但因旺季客流量大,导致李先生供不应求,出现缺货、无货的情况。
经过双方对账,李先生还欠张先生近50万的货物,但正值货物销售旺季,自己的存款都已经投入经营,李先生没办法在短时间内退还货款。为了不给张先生造成损失,李先生于2020年1月告知张先生愿意以欠款的形式向张先生出具借条,之后李先生又因生意周转,陆续向张先生借款近万元。
生意渐入淡季后,李先生之前进的货一直囤积在仓库没办法售卖,导致李先生资金周转困难。面对张先生的催款,只好以货物进行抵扣,但张先生还是要求偿还借款,李先生没办法,于是只好答应,但张先生却告知需要偿还70多万元,李先生纳闷了:借款只有20多万,虽然其他50多万是双方生意往来的欠款,但是其它零零散散的货物张先生也拿了不少,应该只会少不会多啊。
李先生抱着疑问和张先生沟通,但是张先生一反往常和气,对李先生恶语相言,还一把抢过李先生的手机把相关的聊天记录全部删除,并声称如果李先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还款,就将李先生告上法院,李先生协商未果,但也不愿意背负不明不白的高额借款,于是两人就此僵持。
张先生看到李先生“老赖”的表现,于是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上法庭,并申请保全,将李先生名下财产全部冻结。之后李先生并未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便提起上诉,找到冯晓辉律师团队希望能够帮助理清具体欠款金额。
办案思路:接到委托后,团队律师建议李先生和张先生私下和解,并让李先生提供和张先生第一次交易后的所有的收款单、出货单等等原始凭证,进行财产清查,并通过货物比对,算清当时真正的欠款。
经过核查,李先生声称在2019年前7月份通过对账,自己确实欠款近50万元,自己也出具了相关的借条,但是当时两人也承诺张先生可以随时拿货,进行货物抵扣。
自从2019年7月后,张先生也陆续在店里面拿了货,但是因为数量较少,李先生并未追究,以为是直接抵扣欠款。直到通过清查才发现张先生在此期间零零散散拿走的货物,以市价计算金额近70万元。
团队律师发现账目有误之后,马上联系李先生核实。但因李先生的聊天记录被删除,于是主动约见张先生,希望双方能私下进行和解,并要求张先生出具要求偿还金额的银行流水、进货单、收款回执单,对账单等等相关证明,张先生却以手机丢失等各种理由推辞,只要求李先生以三张借条上面的金额还款。
在沟通未果后,团队律师只好安排上诉,向法官说明借条系双方因买卖关系而产生,并主张案由应该是买卖合同而不是民间借贷。根据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张先生和李先生之间的账目往来有误,应该按照货物抵扣核实清楚之后,再重新确定欠款数额。
为正确处理该纠纷,法官对张先生进行了严格的法庭调查,张先生难以自圆其说。但在此之前团队律师已经和张先生进行了多次沟通,至此,经过团队律师在法庭上一再劝说,最终两人达成和解协议,李先生从原判决偿还全款70余万,到最后只需要偿还40余万,团队律师成功为李先生挽回30余万的无端损失。
办案小结:借条与欠条一字之差,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如果是合同买卖造成的负债,一定要警惕“借条”,借条一般只存在民间借贷中,而欠条产生的前提有很多。买卖合同可以主张相应的货物抵扣,而民间借贷只能通过金钱还款结算。
另外,如果接到法院开庭的通知,一定要抽空去法院开庭。经法院依法传唤而不出庭的,法庭将视为其放弃了自己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从而直接支持对方的诉求。
冯晓辉律师团队法律科普知识小科普:
我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