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差点损失30余万_1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一字之差,差点损失30余万

08月03日

案件经过李先生是一家食品批发商的老板平时对一些冷冻食品进行零售、批发售卖2019年,李先生结识了张先生,两人协商一致以先付款后供货的形式合作,但因旺季客流量大,导致李先生出现缺货、无货的情况。

经过双方对账李先生还欠张先生近50万的货物,但正值货物销售旺季,自己的存款都已经投入经营,李先生没办法在短时间内退还货款。为不给张先生造成损失,李先生20201月告知张先生愿意以欠款的形式向张先生出具借条,之后李先生又生意周转陆续向张先生借款近万元。

生意渐入淡季,李先生之前进的货一直囤积在仓库没办法售卖,导致李先生资金周转困难面对张先生只好以货物进行抵扣,但张先生还是要求偿还借款,李先生没办法,于是只好答应,但张先生却告知需要偿还70多万元,李先生纳闷了只有20多万,虽然其他50多万双方生意往来,但是其它零零散散的货物张先生也拿了不少,应该只会少不会多啊。

李先生抱着疑问和张先生沟通,但是张先生一常和气,对李先生恶语相言,还一把抢过李先生的手机把相关的聊天记录全部删除,并声称如果李先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还款就将李先生告上法院,李先生协商未果,但也不愿意背负不明不白的高额借款,于是两人就此僵持。

张先生看到李先生老赖的表现,于是一纸诉将李先生告上法庭,申请保全将李先生名下财产全部冻结之后李先生并未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便提起上诉,找到冯晓辉律师团队希望能够帮助理清具体欠款金额。

办案思路:接到委托后,团队律师建议李先生和张先生私下和解,并让李先生提供和张先生第一次交易后的所有的收款单、出货单等等原始凭证,进行财产清查,并通过货物比对,算清当时真正的欠款。

经过核查,李先生声称在2019年前7月份通过对账,自己确实欠款近50万元,自己也出具了相关的借条,但是当时两人也承诺张先生可以随时拿货,进行货物抵扣。

自从20197月后,张先生也陆续在店里面拿了货,但是因为数量较少,李先生并未追究,以为直接抵扣欠款。直到通过清查才发现张先生在期间零零散散拿走的货物以市价计算金额70万元。

团队律师发现账目有误之后马上联系李先生核实因李先生的聊天记录被删除,于是主动张先生希望双方私下进行和解,并要求张先生出具要求偿还金额的银行流水、进货单、收款回执单,对账单等等相关证明,张先生却以手机丢失等各种理由推辞,只要求李先生以三张借条上面的金额还款。

沟通后,团队律师只好安排上诉向法官说明借条双方买卖关系产生,并主张案由应该是买卖合同而不是民间借贷根据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相关规定,张先生和李先生之间的账目往来有误,应该按照货物抵扣核实清楚之后重新确定欠款数额

正确处理该纠纷,法官对张先生进行严格的法庭调查张先生难以自圆其说但在此之前团队律师已经和张先生进行了多次沟通,至此,经过团队律师法庭上一再劝说最终两人达成和解协议,李先生从原判决偿还全款70到最后只需要偿还40团队律师成功为李先生挽回30余万无端损失

办案小结:借条欠条一字之差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如果是合同买卖造成的负债,一定警惕借条借条一般只存在民间借欠条产生很多买卖合同可以主张相应的货物抵扣,而民间借贷只能通过金钱还款结算

另外如果接到法院开庭的通知,一定抽空法院开庭。经法院依法传唤不出庭的,法庭视为放弃自己陈述申辩举证质证权利,从而直接支持对方的诉求

冯晓辉律师团队法律科普知识小科普

我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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