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不履行约定的“朋友”应该怎么办?这篇文章告诉你!
案件经过:谭先生和黄先生两人合伙购买了一台机器,两人约定每人各出资50%,共同使用、共同经营。后谭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要转让自己的份额,黄先生可以出资额购买,之后黄先生可独自享有机器的所有权。
黄先生答应了,当天支付给谭先生一半的转让款,并出具了一张欠条,答应剩余一半的转让款在一个星期内全部偿清。但一个星期后,谭先生并没有收到黄先生的任何款项,多次催促后,黄先生直接开始拒绝沟通。
办案思路:这是一起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面对此类案件,主要还是以协商为主,但团队律师联系后发现黄先生拒绝沟通,问其原因也只字未提。没办法,团队律师只好起草起诉状,后经过开庭黄先生也并未出席,最终法院判决黄先生需偿还全部欠款,以及支付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向谭先生支付以剩余欠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8月发布的5年期LPR确定标准到实际清偿之日。)
办案小结:如果在自身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朋友不还钱,不管是什么原因,都可以去法院起诉,要么在法官的主持下两人做下面对面谈,让对方给一个准确的付款时间和付款计划,要么就直接判决对方在多少日内全部清偿并且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如果对方还是未还款,那就可以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比如银行账号,房产、车辆信息,股票之类的)继续向法官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没有财产,那对方会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冯晓辉律师团队法律科普知识小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宜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抗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节指定的期问展行给付金义务的,应当加信支付迟延展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接判决,最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