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办?冯晓辉律师团队教你这样做!_1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办?冯晓辉律师团队教你这样做!

08月03日

案件经过李先生和刘先生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刘先生因个人资金困难,陆续向李先生借款9万元,并向李先生出具《借条》,约定若到期未还清,刘先生需偿还因逾期而产生的各种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损失。债务到期后,刘先生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偿还借款,于是李先生找到冯晓辉律师团队,希望对方按照约定还款。

办案思路:被告刘先生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过团队律师多方举证,法院认为刘先生未按照约定如期偿还借款,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判决刘先生在五日内需全部偿还李先生的借款本金,并以借款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借款日起到偿还结束期间的逾期利息。

办案小结:借款给对方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必要时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如对方没有按时还款,可以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对方继续拖欠还款,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判决,如对方在判决书规定时间内还未偿还借款,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债务人如长久拖欠将会给自己的征信产生严重影响,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后,不仅自己寸步难行,还会给子女的学习、工作造成阻碍。

冯晓辉律师团队法律科普知识小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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