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遇见老赖玩失踪?律师教你怎么追回债款
案件经过:张先生(化名)和莫先生原本是普通朋友,莫先生因酒驾赔款向张先生借款2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以及借款利息,两个月之后,张先生想起这笔借款,于是要求莫先生偿还这笔借款,可多次催促之后,莫先生却神秘“失踪”了,用各种办法也联系不到人。
意识到自己被朋友“耍”了之后的张先生找到冯晓辉律师团队,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帮助自己追回债款。
办案思路:律师团队接受案件之后,因找不到联系人,导致起诉状副本无法送达对方,最后通过法院公告程序送达,事实案件清楚明了,团队律师举出多方证据。
最终法院支持张先生的全部请求,并强制要求莫先生在七日之内偿还全部借款以及自借款日起到全部结清后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办案小结:借款之后如未约定还款时间以及还款利息,需马上联系借款人提出询问还款期限,如对方逾期未还,我方有权起诉要求对方立即还款。
冯晓辉律师团队法律科普知识小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