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途中货物受损,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运输合同是我们生活中接触比较多的一类合同,最近我们也接到一个运输的案子,背景是当事人委托物流公司运输货物,结果没想到运到后却发现货物严重损毁,根本无法使用了,于是与物流公司产生了纠纷,那这个货物损毁的,责任到底该谁来承担呢?
一、案情简介:
叶某向湖南某物流公司支付运费,委托其承运一机械设备(所有权为湖南某公司),因运输过程中公司未尽安全运输义务,导致设备损坏,收货人拒收货物。后叶某再次与湖南某物流公司业务员联系委托将货物运回,并通过微信向其支付运费,业务员将叶某与沈阳某物流公司的托运单发送给叶某,货物抵达长沙后,叶某至湖南某物流公司提货,发现机芯注水导致报废。叶某经与公司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只能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接受叶某委托后指派律师开展工作,请求两公司向叶某赔偿损失。
二、本案争议焦点与律师意见:
争议焦点:1、叶某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2、赔偿主体及损失金额如何确定。
三、针对以上两个争议焦点律师代理意见如下:
1、本案审理的是运输合同纠纷,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叶某出具的两张托运单显示发货人均为叶某,叶某向湖南某物流公司、沈阳某物流公司均支付了运费,分别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且案涉设备的所有权人已向法院出具书面声明,载明本次诉讼的权利义务由叶茂继受,因为本案叶某为本案适格原告。2、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及第八百三十二条“货交承运人”规则,湖南某物流公司对运输途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当中,不管是运输途中的货物摔坏还是保管期间的雨淋毁损,均应由湖南某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已经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受损价值评估,因此本案损失金额应以评估意见为准。
四、法院裁判结果:
湖南某物流公司向叶某赔偿损失五万余元、评估费四千余元。
五、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