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房的居住、继承、赔偿问题_世纪律谈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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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房的居住、继承、赔偿问题

05月11日 作者: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那公房与市面上的商品房究竟有些什么区别呢?


一、公房的分类


公房分为直管公房、自管公房和行政单位公房,此公房不能上市交易。


直管公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此种公房产权归国家,面临拆迁时,国家往往会将直管公房的拆迁利益让渡给承租者,所以会让承租人先买下公房,然后承租人享有拆迁利益。自管公房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此种公房产权归国企(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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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房承租时的原始受配人是否永久享有居住权


 公房承租时,房屋调配单通常会载明公房的受配人,即原始受配人。对于原始受配人,应认定其具有公房居住权利。但如果原始受配人长期不实际居住系争公房,则要结合具体情况予以综合分析,比如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服兵役、服刑等客观原因而长期不实际居住的,不能就此认定其丧失系争公房的居住权利。


 登记为承租人的原始受配人,在其承租人身份未丧失前,其居住使用权也不丧失。但是,若原始受配人在他处获得福利公房且该处房屋居住也不困难的,明确表示放弃权利,或注销本市户籍国籍等情况的,应认定其丧失公房承租权以及公房居住权。


三、公房可以被继承吗


由于公房大都产生于早些年的经济模式下,所以现在很多公房承租人都已经步入晚年,生老病死无可避免。那么承租人死亡后对拆迁补偿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公房承租人死亡的时间。


 一: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死亡,这种情况下,因为拆迁方与公房承租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已经确定了公房承租人获得补偿的资格,所以拆迁补偿款应当归承租人所有,公房承租人死亡,该拆迁补偿款作为个人遗产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由继承人继承。


 二:第二种情况在签订补偿协议前死亡,如果承租人在拆迁协议达成前死亡的,其承租人的主体资格丧失,不能获得基于承租人地位所得的拆迁补偿。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确定公房承租人,因为公房产权人是国家,所以房屋不能直接由承租人的继承人取得所有权进而取得补偿。这种情况下,符合相关规定的与原承租人同住的人可以到公房管理部门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或者一直没有办理变更手续,就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确定公房承租人。新确定的承租人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享有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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