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栋:无故被人推倒受伤应该怎样要求赔偿?_世纪律谈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世纪律谈

王栋:无故被人推倒受伤应该怎样要求赔偿?

08月01日 作者:

编者按

在生活中如果人与人闹矛盾就容易存在肢体冲撞,如果被别人推倒了就很有可能会受伤,这个时候推倒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并且赔偿一些费用,那么受伤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涉案双方

原告:秦某。王栋律师担任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许某。



案情简述


原、被告均系某电动车门店员工,1月3日18时许,被告将站在店门口的原告从后方抱起,导致原告摔倒在地。后原告被送至医院急诊,1月4日入院,1月22日出院,住院治疗18天,出院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下段)、右腓骨骨折(上段)右踝关节骨折(右踝)、低钙血症。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加强补钙,骨折愈合前忌右下肢下地负重行走,建议全休三个月;出院后1、2、3、6、9、12月创伤骨科门诊复查,视复查情况遵门诊医嘱行后续功能锻炼及相应治疗,待骨折愈合后来取出右胫骨髓内钉及后踝空心钉,取内固定物费用约需12000元。据原告陈述在其住院期间,被告护理16天,扣除被告支付的医药费,原告共计支付医疗费1806.44元。1月22日至1月28日,被告分三笔共计向原告转账支付5000元。因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遂酿成本案纠纷。


证据认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所受伤害进行伤残鉴定并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和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本次损伤不构成伤残,评定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后续医疗费用原则上按实际发生的确定,建议后续治疗费用按12 000元,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发生为准。

再查明,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从事销售和维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原告收到名为“尹某”的账户转账支付的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的工资27697元,原告陈述该款项系其工资。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法院认为: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无故将原告摔在地上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项目进行审查,认定如下:原告主张支付医疗1806.44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发票,予以认定医疗费1443.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结合原告住院18天的事实,住院伙食费系其必要开支及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3.误工费32880元,误工费系对原告因伤误工收入减少的赔偿,结合鉴定意见认定的误工期180日,被告未提交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证据。本院予以参照2020年度湖南省城镇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412元计算,本院认定误工费21902元。护理费17932.69元,鉴定意见书认定护理期为90日,结合原告住院18天的事实,扣除原告认可的被告已实际安排护理16天,按照2020年度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412元计算,本院认定护理费11194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意见书认定营养期为90日,原告受伤后,伤愈确需补充营养,该费用系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认定。后续治疗费12000元,结合鉴定意见书及出院医嘱,本院予以认定。交通费1000元,原告虽未提交票据,但交通费系其治疗的必要开支,结合原告住院治疗的事实,本院酌情400元;鉴定费2122.6元,系原告已支付给鉴定机构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1942.42元,扣除被告已赔偿的5000元,被告还应支付46942.42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限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秦某支付赔偿46942.42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律师简介


王栋律师,新疆大学法律专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所管理专业,中共党员。2002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反贪污贿赂局、公诉科、刑事检察部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员额检察官,于2017年11月1日辞去公职。现在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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