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钊:政府机关强拆自家院落该如何追偿索赔?
编者按
小院作为民众的合法财产,拆迁单位强拆的做法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另外,在处理强拆案件中也要看房屋是被哪个单位强拆的,如果是被政府部门强拆的,可以到拆迁主管部门投诉。
涉案双方 案情简述 裁判要点 原告罗某系房屋所有权人。2021年11月19日,被告对原告房屋前面院子进行了强制拆除。根据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该院子不在原告房屋建筑面积内。 律师观点 院子系随房屋一体成型出售,委托人近两年未居住在该房屋内,但院子存放有实木工作台、钢板桌子、模具钢及配件、电源线、电动机等物品,院内存放物品在被告拆除院子时被损毁,或者被废品回收人员收走而丢失。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章建筑应当由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遵循法定程序予以处理。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院子属于违章建筑亦未举证证明其具有强制拆除的职权依据、其拆除行为遵循了法定程序,因此被告拆除涉案院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依法应予撤销,因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违法。但是,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为涉案院子的权利人,其无权就涉案院子被损毁主张权利,故对其要求被告将涉案院子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涉案院子拆除前,被告未通知原告将院内物品予以搬离,也未在拆除过程中对院内物品进行登记和妥善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原告对其受损物品依法可以主张赔偿。从原告提供的现场拆除后照片和所列物品价值清单,无法准确认定受损物品的价值,被告亦无法举证院内财产损失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之规定,结合原告近两年未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的情况,从生活经验等方面考虑,酌情确定院内财产损失为1万元。 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可以明显看出原告合法所有的房屋墙面部分受到损毁,被告亦应进行修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维修受损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拆除房屋前面院子的行为违法。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赔偿原告罗某财产损失1万元,并维修好原告房屋。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律师简介 李钊律师,主攻民商事法律事务,尤为擅长侵权、劳动用工、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纠纷及其他多类合同纠纷等;不仅擅长诉讼法律服务,同时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包括一般民事法律服务等咨询,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等,提供资信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兢兢业业完成自身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