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视点丨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_与家有关_法律常识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法律常识

21视点丨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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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与刘某夫妻系邻居关系,刘某以经济周转为由在201120132014年、2015多次向陈某借款,陈某共计借出现金15万元,刘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份并在上面签名。后因刘某未按时还款,陈某多次向刘某催讨欠款未果,于是将刘某夫妻两人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夫妇偿还欠款。刘某妻于2013年已经与刘某离婚,并向法庭提供了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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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刘某向原告陈某借款,原告陈某向被告刘某交付了借款共计15万元,被告刘某向原告陈某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理应返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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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陈某负有证明此借款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但原告陈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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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刘某妻抗辩被告刘某在2013年所借款项至今已超过诉讼时效,但被告刘某妻的抗辩不能替代被告刘某有此抗辩,且被告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故原告陈某诉请被告刘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刘某理应返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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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刘某需返还原告陈借款本金15万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刘某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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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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