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视点丨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陈某与刘某夫妻系邻居关系,刘某以经济周转为由在2011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多次向陈某借款,陈某共计借出现金15万元,刘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份并在上面签名。后因刘某未按时还款,陈某多次向刘某催讨欠款未果,于是将刘某夫妻两人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夫妇偿还欠款。刘某妻于2013年已经与刘某离婚,并向法庭提供了离婚证。



被告刘某向原告陈某借款,原告陈某向被告刘某交付了借款共计15万元,被告刘某向原告陈某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理应返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

原告陈某负有证明此借款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但原告陈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刘某妻抗辩被告刘某在2013年所借款项至今已超过诉讼时效,但被告刘某妻的抗辩不能替代被告刘某有此抗辩,且被告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故原告陈某诉请被告刘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刘某理应返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5万元。

一、被告刘某需返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5万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刘某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