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视点丨我所成功帮助委托人追回离婚时已经分割但未交付的财产和离婚时被对方隐瞒的财产
07月28日

1990年,周某与姜某因为工作相识,周某在工作期间遭到姜某猛烈追求,很快周某坠入爱河,与姜某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一个女儿,夫妻生活一直比较幸福美满,2009年,双方经济上逐渐宽裕,共同购置了一套A房屋,房屋登记为双方共同所有。2013年后,姜某因与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在单位传出闲话,周某得知后与姜某发生争执,双方感情因此出现较大矛盾。2015年,双方正式协商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A房屋归周某所有,女儿随周某一起生活。同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周某与女儿在A房屋居住至今。2022年1月20日,该房屋贷款结清,周某遂要求姜某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姜某置之不理,周某无奈委托我所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我所律师代理下,法院依法判决姜某协助周某履行A商品房的过户义务,将A房屋过户至周某名下,周某胜诉。在A商品房纠纷的开庭过程中,姜某意外透露了以自己名义购置了另一套B房屋。而离婚时姜某向周某隐瞒了该财产,致使该房屋在离婚时未予分割。周某与姜某协商无果后,又将B房屋委托我所继续代理,要求按照姜某不分或者少分的原则分割B房屋。后经过法官释明利害关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姜某向周某支付近100000元B房屋分割款。

至此,周某委托我所两个案件均取得胜诉结果,成功帮助周某拿回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周某的财产A房屋,并且帮助周某追回离婚时姜某隐藏的财产B房屋,充分维护了周某的合法权益,周某对我所表示非常感谢。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相应权利,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协商分割。二、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经过双方的签字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需认真履行。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或者反悔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调解、诉讼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负有如实报告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将承担不分或者少分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