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丨第二次诉讼离婚,怎么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09月19日
老公出轨
分居多年
法院却迟迟不肯判决离婚
怎么办?


2002年左右,吴某与张某在贵州因打工相识,举办了结婚酒席。2003年03月,双方共同生育一子张某,现儿子已读大学。2009年01月,吴某与张某在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左右,吴某开始发现张某有出轨行为,双方因此开始感情不和,多次发生争执,双方自此开始分居。2022年6月,吴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第一次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张某未到庭参与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2022年7月,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吴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吴某与张某均没有对判决提出上诉,并且吴某一直与张某继续保持分居。2023年7月,吴某认为自己与张某的夫妻矛盾由来已久,夫妻早已经是有名无实,且再无和好可能,又继续委托我所第二次起诉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审查,吴某符合“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吴某如果想离婚,就应当证明自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那么本案的难点就在于如何证明双方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事实?

与委托人吴某沟通,吴某陈述自己一直居住在工作单位安排的宿舍内。经过我所律师的指导下,吴某及时办理了当地的《居住证》,并且由相应的工作单位出具相应的《居住证明》,充分证明了吴某与张某自判决离婚后一直分居,且满一年的客观事实。

第二次开庭时,张某依然没有到法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并对委托人吴某提交的《居住证》、《居住证明》的证据进行了采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来判定双方是否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组建家庭,但婚后因家庭琐事及其他原因,双方逐渐产生矛盾,未及时妥善化解而升级,同时,在吴某提起离婚诉讼而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仍然未得到改善,仍然继续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吴某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证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判决吴某与张某离婚。自此后吴某得以从这段失败的婚姻中逃脱,并开始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