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丨老人去世前将名下房屋赠与给儿媳、孙女,老人去世后部分继承人反对,如何维权?
雷某共生育四个儿子,分别为龚某一、龚某二、龚某三、龚某四。龚某一的配偶是贺某,龚某三的配偶是胡某。龚某一育有一子龚小一,并于2004年8月14日死亡。龚某四育有一女龚小四,并于2009年7月死亡。 2014年4月24日,雷某出具一份协议,内容为:经家庭会议协商,雷某同意名下两处房产作如下安排处置,位于麓谷某小区赠与给龚某二,位于芙蓉区某房产赠与给龚某一配偶贺某、龚某三配偶胡某、龚某四女儿龚小四,该协议签名处有雷某、贺某、胡某、龚某二亲笔签名、龚小四代签名、雷某弟弟及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签名。以上协议签订后,雷某在世时实际将位于麓谷某小区交付给龚某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等手续。 2022年12月30日,雷某因病去世。贺某、胡某、龚小四随即要求龚某二按照雷秀英出具的协议内容,协助办理位于芙蓉区某房产的过户手续,但遭到龚某二的拒绝,龚某二认为协议内容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该房屋,由此双方发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案涉雷某出具的《协议》,性质上为赠与协议,且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已经在生前进行了履行,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龚某二作为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履行该协议的内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所指派律师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请求:对位于芙蓉区的房屋中属于龚小四、贺某的份额进行确认,龚某二、龚某三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基本案情
办案经过
争议焦点
雷某生前出具的《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协议不属于遗嘱,而是赠与协议,该协议经过雷某、胡某、贺某、龚某二等人签字,且雷某本人加盖手指印予以确认,应当认定为雷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同时雷某生前对该协议的内容进行了部分履行,没有撤销该协议的行为,所以,在雷某去世后,各继承人应当尊重并按照雷某的意愿对案涉房屋进行处置,继续履行该协议的内容。因此,龚某二对于该协议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确认位于芙蓉区某房屋由贺某、胡某、龚小四共同共有,龚小一、龚某二、龚某三协助办理该房屋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雷某生前出具的《协议》是否有效?
雷某生前出具的《协议》是否有效?
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