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原配起诉“小三”返还财产,能否获法院支持?
顾名思义,“小三”正是对婚外情中“第三者”的贬称。
当今社会,出轨率与离婚率居高不下,有些人道德观念低下,未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喜新厌旧,与他人发生所谓的“婚外情”,既对家庭不负责,也给夫妻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那么,夫妻一方一旦发生出轨行为,另一方能否追回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呢?答案是肯定的,但追回财产需讲究诉讼策略,否则也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对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还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行为既违背了公序良俗,也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其赠与行为损害了原配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
案例一:
原告李某与第三人赵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8月20日登记结婚。此后,李某发现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欧某一直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形下,于2018年10月至2022年9月,通过微信、支付宝共计向被告转账26万余元。此外,赵某还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为欧某消费5千余元。
承办律师接手案件后,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财产共计27万余元,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在诉前调解过程当中,被告欧某找到原告代理律师,主动提出和解,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一次性返还23万元,原告不再追究被告责任。
案例二:
原告彭某与被告唐某于1991年3月结婚,育有两子,均已成年,2019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均归女方所有。二人离婚不离家。
2022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唐某给第三者朱某转账的事实,一怒之下将唐某赶出家门,随后将唐某与朱某一同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被告唐某与被告朱某的赠与合同,被告朱某返还受赠财产168万余元。两被告委托本所后,承办律师经研究案卷材料,发现本案诉请存在问题。
首先,原告彭某与被告唐某不构成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其次,被告唐某对被告朱某的转账,涉及到其他投资款项。再次,被告唐某与被告朱某于2013年生育一子,唐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支付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且原告于2016年就已知晓唐某出轨的事实。经过两次庭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朱某返还原告5万余元。
律师提醒
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原配若“默许”、“容忍”婚外情,只会助长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的不良风气,对社会的稳定和谐亦会造成严重影响。
第三者也切勿被“金钱”冲昏头脑,避免到头来“付出了爱情,付出了真心,一旦物归原主,既被白嫖了身体,也被白嫖了真心”。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