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自己的亲生儿子,出生证明、户口簿上父亲却写着他人,如何维权?
一、案件事实概况:
杨某与陶某系打工时相识,认识不久后二人便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不久后,陶某怀孕,双方开始带着对方见父母,商量结婚。过程中,陶某父母索要八万元彩礼,但最终双方就彩礼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陶某一气之下便与案外人戴某相亲并很快就登记结婚。2022年3月,陶某生育一子,取名戴某二,并将小孩出生证明上父亲一栏填写为戴某,小孩户籍也随之落户至戴某名下。2023年11月,杨某自行提取了自己及戴某二的头发,并委托安康(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杨某与戴某二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检测。2023年11月15日,安康(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DNA检测意见:杨某为戴某二的生物学父亲。杨某随后找戴某协商将小孩户籍迁移,并将小孩交给杨某抚养,但戴某明确予以拒绝,并表示自己愿意将戴某二当作亲生子女予以抚养。杨某见协商无果后,委托我所律师维权。

二、法律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原告作为戴某二的亲生父亲,有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三、律师认为
本案系双方因亲子关系的确认引发的纠纷,杨某自行提取检材并委托生物公司予以检测,结果确认了小孩与杨某的父子关系,虽然该检测报告并非司法鉴定报告,但杨某已经有初步证据能够证明自己与小孩存在亲子关系。基于此,杨某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
四、案件处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以杨某为原告,小孩为被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杨某与小孩存在生物学父子关系,并同步向法院提出申请对杨某与小孩是否存在生物学父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受理案件后,我所律师及案件承办法官多次联系陶某、戴某,要求予以配合亲子鉴定,最终陶某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并同意进行司法鉴定,做出的鉴定结论为支持杨某与小孩存在生物学父子关系。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当庭予以判决,支持了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杨某持判决书、亲子鉴定报告到派出所办理了小孩的户籍变更等事宜,至此案件了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