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向第三者进行赠与是否有效?
一、主要案情
2013年9月,原告A与第三人B登记结婚,双方至今系夫妻关系。2021年2月,被告C与第三人B在足浴店相识,后通过聊天软件熟悉,并发展成情人关系。
2021年3月至2023年9月期间,第三人B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的方式向被告C赠与款项。原告发现后,委托我所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

二、办案思路
1、我方需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与被告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我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存在为维系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而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
围绕上述焦点,我方提供了第三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等作为证据证明原告的主张。

三、案件结果
庭审中,被告虽当庭否认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与第三人的转账往来系正常经济往来。但法院根据被告与第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转账备注,认为我方提交的证据已达到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足以认定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第三人的赠与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无效行为,其赠与的款项应该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认定第三人与被告之间赠与行为无效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应立即返还原告案涉赠与财产。现判决已生效,被告已向原告返还案涉款项。
四、相关法条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