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恋爱期间的大额支出,分手后是否能要求返还?
一、主要案情
原、被告于2019年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多次为其支付房屋首付、房屋装修等款项。后因被告原因,双方于2023年9月分手,为妥善处理双方分手事宜,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商谈,要求被告返还前述原告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赠与的钱财,但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原告无奈之下,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办案思路
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法律应予以保护,原告给付被告巨额财物、替被告支付巨额款项的目的,是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原告提供证据显示,恋爱期间双方曾拍摄婚纱照,应认定双方建立了婚约关系。现被告明确拒绝与原告结婚,并与原告分手,原告缔结婚姻的预期目的没有达到,赠与原因不复存在,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相互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被告占有原告钱物取得利益,没有任何合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被告应承担返还相关财产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结果
代理人在庭前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基于本案双方同居多年事实并考虑到被告实际情况,原告同意被告返还大部分涉案款项。

四、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