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离婚协议中载明一方不承担抚养费,后续是否可以要求变更?
一、主要案情
被告肖某与两原告之父张某于2020年2月20日登记结婚,2020年10月24日,被告与张某生育一女,2022年9月23日,被告与张某又生育一子。
2023年8月,被告宣称她个人在外负债,法院即将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其以免去麻烦,不牵连张某和孩子为由,向张某提出离婚,并承诺官司完结后,会和张某复婚,离婚系权宜之计。张某听信被告谎言,以为系“假离婚”,遂同意离婚,并随意签署了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子女均由张某抚养,但无需女方支付抚养费。被告在离婚后,马上离开了两原告身边,期间,张某多次要求被告回家,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不断欺骗张某,始终拒绝张某的请求,对两个小孩亦不闻不问。后张某委托我所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肖某支付双方婚生子女抚养费。

二、办案经过
我方在梳理案件事实后认为,虽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但是该协议系基于被告欺诈的情况下签订,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违反诚实原则,违背社会伦理道理。且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系其法定义务,夫妻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双方约定的效力并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现张某个人根本无法负担两原告的抚养费用,被告理应履行其抚养义务,向两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以此保障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然而,“一日夫妻百日恩”,肖某与张某终究系两原告之父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为合理解决本案争端,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我方就本案多次与被告肖某进行协商,希望双方考虑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彼此理解和包容,后本案终调解成功。
三、案件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给两原告。
四、法条链接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