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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一周热点| 这周热点值得阅读!

03月07日 作者:

1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公布

6月1日施行


2023年2月22日,网信办发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标准合同制度,给出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文本。《标准合同办法》对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以下简称“标准合同”)的适用范围、订立条件和备案要求等内容明确了合同范本。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通过签订标准合同的方式合规地跨境传输个人信息。

(网信中国)


详情请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2

司法部发布第4号公告


3月2日,司法部发布第4号公告,公告是关于法考客观题延考成绩发布和主观题报名注意事项。公告提到:延考省(区、市)考区的2022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于2023年3月3日公布。应试人员可自3月3日0时起,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司法部)


详情请看:司法部公告(第4号)

3

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3月2日,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要求从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等方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会见权等执业权利。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师提出的阅卷、约见案件承办人、调取证据、查询等事项。对于这些事项,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律师,做到“件件有回复”。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律师查阅、复制。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检察机关了解具体原因后,认为应予支持的,应当及时安排。对于符合互联网阅卷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律师互联网阅卷申请的办理和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详情请看: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4

浙江律协发布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指引》


2月27日,浙江律协为指导、规范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执业行为,有效防范律师执业风险,提高法律意见书整体质量,省律协发展与规则委员会、业务指导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为规范的规定制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从工作程序、内容规范、形式规范等方面做了详尽规定,供广大律师参考。

(浙江律协)


详情请看:律协发布: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指引


5

江苏苏州立法
禁止大数据“杀熟”

《苏州市数据条例》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是国内目前唯一涵盖了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综合性地方法规。针对屡遭诟病的大数据“杀熟”情况,该条例明确,数据处理者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对平等条件的对象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澎湃新闻)


详情请看:正式实施,禁止大数据“杀熟” !


6

消费者“薅羊毛”能否
向商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商家把茅台酒标错价,消费者趁机“薅羊毛”,一口气花了十多万下单152箱,商家拒绝发货并主动退款,消费者主张商家继续发货能获支持吗?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高某诉某酒业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原告高某在被告某酒业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支付10万余元购买了152箱酱香型贵州茅台酒,但经多次催促,被告始终未发货,高某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某酒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某酒业公司认为,原告明知被告网站价格标错,误将“1瓶装”标错为“整箱装”,仍大量下单,属于恶意缔约,不应得到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不应趁经营者价格标注错误而恶意大量下单以牟取不当利益,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


详情请看:消费者“薅羊毛”能否向商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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