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3月起,这些新规关乎你我
3月1日起
一批新规正式实施
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赶紧来看↓↓↓
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启动
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个人需要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就是对2021年预扣预缴过的个人所得税算个总账,多退少补。
3月1日至15日办理的纳税人,可在2月16日后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预约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则无需预约。
个人收款码可继续正常使用
3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将正式施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月22日公告明确,3月1日之后,个人收款码可继续使用,不关闭、不停用、功能不变。同时新设“个人经营收款码”,用户可自由选择使用。
微信、支付宝也先后发布公告称,3月1日之后,个人收款码可继续正常使用。
不得利用算法实施价格差别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等干预信息呈现;不得利用算法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
打击新型非法集资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3月1日起施行。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解释》,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
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自3月1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由“四地四机构”扩展为“十地十机构”。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沈阳、长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成都、青岛、深圳”十地。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增加
根据《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的规定,自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6家试点保险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
民事诉讼可在线进行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提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依法、自愿、合理的原则,可将诉讼、调解等环节由线上转为线下,或由线下转为线上进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方式支持部分参与者采用线上、其他参与者采用线下的方式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
诉讼、调解活动采用线下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相关案件材料制作形成电子卷宗,并上传至智慧法院相关信息系统纳入管理。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3月1日起,《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施行。其中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应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
同时,明确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检查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首次将“超说明书用药”写入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3月1日起施行。新版医师法首次将诊疗指南和循证医学下的超说明书用药写入法条。
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别再找单位挂靠社保了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按规处理。
集中迁移保护零散烈士墓
修订后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于零散烈士墓应当集中迁移保护,确不具备集中保护条件的,应当明确保护力量和管理责任。
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财政部等8部门日前发布公告,明确自3月1日起,优化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增加滑雪用具、家用洗碟机,番茄汁等29项近年来消费需求旺盛的商品。
市场主体这些原因可歇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鼓励育种攻关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作物育种攻关,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这些新规举措,你都清楚了吗?
一起转发扩散吧!
素材:人民网、证券日报等
如果你有法律问题,欢迎留言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