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岁女子患艾滋后卖淫,被控传播性病罪
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自从20世纪80年代被人类发现,艾滋病已经带走了3000多万条生命,因为尚无有效疫苗和治愈药物,所以很多人谈“艾”色变。
近日,浙江金华,当地检察机关披露了一起和艾滋病相关的案件,网友表示看不懂,但是大受震撼。
据起诉书相关信息显示,一名67岁女子徐某(化名)曾因卖淫被警方罚款400元。2014年,她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此后便一直按期领取并服用阻断药物。
2021年1月至2月期间,徐某在明知自己有艾滋病,仍然隐瞒许某(化名)自己患病的事实,并由徐某提供避孕套,先后2次分别以300元、400元的价格为许某提供有偿性服务。
9月12日,经过检测,许某的艾滋病抗原检测报告结果为阴性。
目前,该女子因涉嫌传播性病罪,已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法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并不是个例,以“艾滋病”和“传播性病罪”为关键词,截至12月1日15:00,在中国裁决文书网上共检索出336篇相关文书。
宣传预防艾滋病的科普知识,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重要措施之一,为大家整理了艾滋病相关的法律法规↓↓↓
艾滋病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界定了两种罪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1、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2、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传播性病罪
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就规定了故意传播艾滋病是“重伤”。
艾滋病不是法外之地,恶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严惩。
截至2020年底,中国超过105万人感染艾滋病病毒,而2021年1-10月,湖南新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较去年同期上升了3.8%。如果不小心被传染了艾滋病病毒,在及时阻断之余,一定记得收集好证据并及时报警,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