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动态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_与刑有关_法律常识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法律常识

21动态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07月27日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人想利用网络赚钱。

但是在网络这个花花世界里,

稍有不慎就会误入歧途。

看看我所是如何成功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当事人争取不予起诉的决定!

    曾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移送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陆某于2020年4月通过微信联系曾某为其搭建虚假的虚假国家机关网站。曾某为谋取利益,按照陆某的要求,仿造搭建了广东建设厅特种作业建筑信息网。后陆某利用该网站用于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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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阅卷时发现曾某搭建假冒的真实网站是广东省建筑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系统网站,该网站网页尾部记载(指导: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办: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网站实际系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主办,而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官方网站在协会概况中记载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是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民政厅批准于2008年7月成立的社会团体组织,并非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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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基于上述规定,曾某搭建用于设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假冒网站并不是国家机关网站,也不是金融机构网站,曾某其行为也不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其他情形,遂向重庆市大足组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述辩护意见。

最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对曾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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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旦亲朋好友有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当在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尽早了解案件情况,并及时为当事人提出无罪抑或罪轻的辩护意见,使当事人得到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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