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视点丨我所成功为委托人争取二审改判!_与刑有关_法律常识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法律常识

21视点丨我所成功为委托人争取二审改判!

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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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7月底,张某应王某的要求通过网络招募人员提供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发银行、齐鲁银行的账户用于“跑分”洗钱,王某承诺支付流水金额5%的报酬给张某。后张某邀集了李某提供银行卡帮助上线“跑分”洗钱,承诺付给被告人李某人民币10000/日的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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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李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李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李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李某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李某退缴至公安局分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按比例退赔本案被害人;继续追缴张某、李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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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委托后的第一时间马律师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及时向二审法院递交委托材料并进行阅卷。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分析,发现张某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上线王某的情节一审法院未予认定。

马律师积极与二审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沟通张某的立功的情况。经多次有效沟通后,检察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在一审阶段认罪认罚,对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均无异议。二审阶段,检察机关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张某协助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了抓获,拘留证、在逃人员登记表能够证实目前同案犯王某已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理由,与上诉人向侦查机关交代的事实以及协助抓获王某后,王某第一次供述内容一致,可以认定张某构成一般立功。
鉴于二审阶段出现了新的量刑情节,以及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王某的讯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王某,系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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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张某的定罪部分及第二、三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张某的量刑部分;
三、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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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非常低。特别是对一审认定主要犯罪事实没有重大出入、适用法律没有重大错误的案件,辩护工作难上加难。

这次作为二审辩护人,我所律师通过精细化、专业化的辩护,最终取得了令当事人及其家属满意的辩护效果,这是对律师专业的肯定也是对委托人信任的交代。湖南二十一世纪律所也将继续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刑事辩护的工作上让每一个当事人能在接受改造后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回归正常的人生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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