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酒后患病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案例简介
彭某于2014年8 月20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C1。2023 年 7 月 1 日 1时许,彭某饮酒后驾驶车从宁乡市道林镇沿354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长芷高速道林收费站上高速,沿长芷高速由西往东行驶,至学士收费站下高速后沿云栖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南二环由西往东行驶,于当日2时13 分行驶至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猴子石桥至桔园桥时被民警查获,其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02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准备将彭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其趁民警不注意逃离。

专业分析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委托人沟通得知彭某因饮酒后摔倒,遂到道林卫生院就诊得知跖骨等处骨折,道林卫生院建议上级医院治疗,彭某遂驾车从宁乡市道林镇去往长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理解和适用明确说明,关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的案件。
在偏远地区,因为亲友等人员突发严重疾病急需救治,身边一时难以找到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或者呼叫救护车耗时过长可能影响救治,不得已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在路途中被查获的,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又如在城市等地区,深夜时段家人等突发需要送医的严重疾病或者紧急分娩,一时无法呼叫到救护车,也无法找到代驾等人帮忙的情况下,不得已开车送医或者买药、寻找医生的,也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在有些情况下,危险并不紧迫或者行为人有其他避险的可能但并未采取其他方式(如可能叫到代驾或者救护车)的情况下醉驾的,依法不属于紧急避险,但是考虑到行为人在情急之下无法作出理性选择,如果醉驾行为未导致事故等后果,那么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更加符合法理情况,在处理效果上也更好。基于上述规定,遂向办案机关提出以上辩护意见。
最终,本案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虽未认定紧急避险,但考虑到彭某患病的情形,遂判决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三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