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运输毒品后贩卖毒品罪的认定_与刑有关_法律常识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法律常识

21热点|运输毒品后贩卖毒品罪的认定

09月02日

案情介绍

2023年年底向某打电话问伍某能不能购买得到海洛因,伍某便联系李某能否购买到海洛因,李某联系到刘某处有海洛因贩卖。伍某将上述情况告诉向某,二人便商议筹钱购买海洛因。向某舒某合伙购买海洛因,并要舒某出资5万元。舒某驾驶福特越野车接到向某,并将5万元现金交给向某。二人随后驾驶福特越野车与驾驶白色宝马轿车的伍某会合,向某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伍某三人到达某地后通过李某购买了海洛因,后三人将购买的海洛因进行了分配。舒某供述向某将二人分得的部分海洛因进行贩卖并据此获利。公诉机关以伍某、向某、舒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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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因购买、存储毒品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因运输毒品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仅有舒某一人供述向某将和舒某分得的毒品进行贩卖后,与舒某进行分赃。无其他证据证明伍某伙同向某、舒某共同贩卖毒品抑或单独贩卖毒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依照存疑有利于被被告人的原则,伍某、向某、舒某等人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律师遂提出上述辩护意见。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为伍某、向某、舒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伍某、向某、舒某均犯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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