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交易二手车到手后才知转手八次全是安全隐患,消费欺诈该如何索赔_6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网上交易二手车到手后才知转手八次全是安全隐患,消费欺诈该如何索赔

11月17日

很多车友在网上进行二手车选购,而二手车网站具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中介类二手车网站,另一种是生活服务类网站。其中生活服务类网站包含二手车项目,这类网站上的二手车鱼龙混杂,有个人也有商家或者车贩子,有很多车友因此会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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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1年3月23日,杨某通过闲鱼APP发现廖某某在网站上出售二手本田飞度轿车,并称“发动机/波箱/空调等无任何毛病”,杨某便通过闲鱼账号与廖某某联系。在双方洽谈中,杨某多次询问车辆情况,廖某某一直保证车况非常好。杨某信以为真,立即通过支付宝向廖某某支付定金500元。后双方添加微信进行联系,廖某某称自己为车辆实际所有人,但车辆登记在成某名下,需要廖某某与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2021年3月24日,杨某与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成某向杨某转让本田飞度车一辆,转让成交价 10000 元。该协议载明“确保发动机、变速箱、车顶漏水问题没有大毛病,不漏油,不漏水”、“不得虚假,否则甲方自愿负一切责任,并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当日,杨某向廖某某支付剩余购车款及手续费9550元。

车辆交付后,杨某发现实际车况与廖某某描述严重不符,遂至工厂店维修,得知该车有严重安全隐患。2021年4月2日,杨某对案涉车辆做出检测,证明涉案车辆系事故车、发动机、变速箱等都存在重大问题,且发生过户转移8次。杨某发现该问题后多次与廖某某沟通要求退车,均未果。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 委托我所代理其提起诉讼。 



办案思路


其一,被告出售二手车的过程中存在欺诈,隐瞒了车辆有重大事故和维修的事实,致使委托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委托人有权主张撤销《车辆转让协议》。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一廖某某系该涉案车辆实际所有人、被告二成某系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在出售前,被告向委托人做出“该车辆车况非常好、发动机/波箱/空调等无任何毛病”等承诺,有网站商品描述界面信息、聊天记录、车辆转让协议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后,委托人发现实际车况与被告描述及协议约定严重不符,遂前往维修及检测,得知该车系事故车、目前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其发动机、变速箱等都存在重大问题,且涉案车辆在交付给原告前,已发生过户转移8次。基于此,我方律师认为,委托人作为车辆购买方,在购车过程中有权了解案涉车辆的全部信息,被告作为出售方,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案涉车辆的重要信息,被告在签订协议时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存在明显欺诈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二,被告应向委托人支付因其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导致委托人产生的各项损失7080元。《车辆转让协议》内容真实合法,约定明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车辆转让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被告不得存在虚假行为,否则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并且赔偿装告一切经济损失。委托人所支出的检测费500元、更换电瓶费用228元、手续费50元、交通费1000元等共计7080元,均系为履行该协议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或为实现债权的必要花费,均实际产生。因被告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并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委托人作出了错误判断,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却因此获得了非法利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撤销,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故委托人有权请求被告赔偿该损失。

其三、委托人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及增加赔偿三倍购车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可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商品的价值退一赔三。本案被告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而委托人为生活需要购买本案汽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委托人在购买涉案车辆时,被告明知该车辆发生事故和维修的事实而故意隐瞒,存在隐瞒欺诈,委托人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商品的价值进行退一赔三。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某车款10000元;原告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小型轿车返还给被告成某;被告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损失1196.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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