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视点| 转让快递牵扯债务纠纷,合同欺诈应该如何赔偿损失?
伴随着网络购物持续增长的还有快递物流的迅速发展,关于快递业务的矛盾也随之出现,很多人对快递公司的商标使用等权益存在误区,甚至掉入权益陷阱。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呢?
案情回放 张某某通过58同城得知某货运部在转让其快递网点后与其沟通并参观考察。随后签订《快递网点转让协议》,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分几次支付转让款,合计22万元,某货运部将快递网点交由张某某经营。但张某某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申通及菜鸟并未存在押金,因某货运部一直拖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属于张某某所有的中通派件收益4635.1元由货运部提取,还有2351.63元收益货运部一直未归还;货运部经营期间在韵达产生罚款8681.92元也由张某某的派费收益予以支付;并且货运部所转让网点的菜鸟账号属于第三人所有,菜鸟网点产生的收益只能由第三人提取,因货运部与第三人之间的经济纠葛,导致第三人私自提取张某某菜鸟驿站收益2千元用于支付货运部拖欠的房租。在这样的经济纠纷下,张某某委托湖南二十一世纪律所,希望能解决当下问题,追回自身的经济损失。 案件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我所律师接到委托后,整理出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及隐瞒合同重大事实之行为,导致委托人所遭受的损失有:被告拖延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办理转让快递网点的所有手续的义务,导致应属于委托人所有的中通派件收益4635.1元由被告单方提取,至今仍有2351.63元尚未归还完毕;被告在合同签订前,由其经营快递网点期间韵达所产生的经营罚款8681.92元。根据合同约定:转让前有关被告经手的快递业务及有关问题、纠纷等由被告负责完成,委托人不承担责任。但被告经营期间产生的韵达罚款均由委托人经营期间产生的派件费予以代付;合同签订前,因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未处理完毕便与委托人签订协议,而本案所涉网点的菜鸟驿站账号,系属于本案第三人房东所有,但这一事实,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并未告知委托人,导致合同签订后,第三人擅自扣取了委托人的菜鸟驿站收益,由委托人承担了这笔债务,共计2000元;被告方在签订《快递网点转让协议》前,明确告知委托人,合同款项包含了申通押金3万元,菜鸟驿站押金2万元。但在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发现实际并不存在这两笔押金,故因被告方隐瞒重大事实情况而导致委托人多支付的5万元押金,被告方应当予以退还。 法院判决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快递网点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在案涉合同签署后如期按约履行自身付款义务,被告却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是引发本案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某普通货物运输服务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偿还 63033.55 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