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签完后一直未收到款?我所成功帮助委托人追回欠款
12月28日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我们难免会与别人签订合同,在签合同的时候我们可能遇到对方签了合同不履行的情况,那么签订合同之后对方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胡某某诉龙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0年,胡某某作为乙方(承运方)与作为甲方的龙某某签订了一份《专线物流运输合同》。2021年,龙某某就尚欠的运费向胡某某出具了一份《欠条》,但龙某某一直未按照欠条里约定的还清欠款。为实现债权,2022年胡某某与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我所处理案件纠纷,将龙某某和某物流公司全部告上法庭。在没有证据证明委托人提交的《专线物流运输合同》《欠条》《还款协议》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其内容不真实的情况下,法院在尽到审慎义务后,以我方提交的证据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欠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在2020年8月9日至 2021年11月17日期间向被告提供了运输服务,被告应向其支付相应运费。因被告以出具《还款协议》的方式确认其尚欠当事人运费及押金80000 元,并承诺了还款方式及还款时间,其理应依约履行。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当事人要求其一次性偿还欠款80000 元,理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关于当事人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法院认为被告未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其应向胡某某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龙某某在协议中约定的以日万分之五(年利率18.5%) 计算逾期利息的标准过高,法院依法将其调整为: 以欠款8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从逾期付款之日即2021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偿清之日止。关于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当事人主张其为实现本案债权共计产生的费用,该费用根据还款协议约定理应由被告承担。法院认为,其双方虽在《还款协议》中对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承担主体进行了约定,但综合考虑法院酌情支持3000元。关于保证责任。因《还款协议》中明确载明被告某物流公司对被告龙某某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被告物流公司已在该协议中加盖印章予以确认,故对当事人要求被告物流公司对被告龙某某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八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限被告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某支付运费欠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限被告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某支付交通费等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3000元;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龙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