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业绩| 未签合同就追不回欠款?我所帮助委托人成功拿回货款!
大家在做生意的时候,一般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都会签订交易合同,但是有些因为是熟人之间,来往之间为了省事也就不签合同,可往往就有人违背交易不履行交易义务,这时候该怎么办呢?
朱某某经营一建材店,周某某为朱某某所经营建材店的长期客户,双方交易模式为周某某向朱某某通过微信发出订货邀约,朱某某与其确认材料订购单后,会配货至周某某指定地。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朱某某积极履行自己配送货的义务,但周某某却在交易过程中,未及时向朱某某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朱某某于是找到我所,希望能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依然拿回货款。
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查明委托人系一家经营建材、装饰材料、建材的销售,五金建材批发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因业务所需向委托人长期采购建材装饰材料,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9月7日,经双方微信结算,被告尚欠委托人货款68476 元。2021年9月21日,被告向委托人出具一份欠条,承诺于出具欠条次日向委托人支付4000 元,故余款64000元左右。为了凑整数,所以出具欠款金额为60000元。之后,被告再次向委托人采购货物,共1875元,被告当日向委托人微信转账支付1500 元,尚欠375元;于9月27日采购价值455元的货物;于2021年10月采购价值541元的货物,双方经微信对账,被告尚欠委托人货款68360元。
本案难点在于委托人、被告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被告向委托人不定期采购建材装饰材料,委托人将货物按照被告指定地点送至被告,双方之间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成立。根据双方微信对账结算,被告尚欠委托人货款68360 元,被告应履行相应支付货款的义务,法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周某某向原告长沙市某区某建材店支付货款683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