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业务往来一朝踩坑,好甲方也会欠钱_6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长期业务往来一朝踩坑,好甲方也会欠钱

07月22日

因为合作多年长期有业务往来,有着良好信誉的甲方一朝变卦,既不发货也不退款,乙方多次催促依然没有退回款项,那么走上法律途径将是拿回损失最快的途径。

案情回放


马某与刘某均从事医药行业,长期存在业务往来。自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刘某陆续在微信上向马某订购医疗器械并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马某预付了款项,马某也承诺若没货则退刘某预付货款。在无货的情况下,刘某一直催促马某还款,但马某一直拖欠部分款项未还。至2019年6月1日,马某仍有67万元款项未归还,马某遂向刘某出具一张本金为67万元,月利率1%的借条,并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归还本息,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到期之日,马某仍未归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某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由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委托人已向马某支付了借款。自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委托人陆续在微信上向马某订购医疗器械并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马某预付了款项,马某也承诺若没货则退原告预付货款。马某向委托人的借款67万元的事实清楚,且有马某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马某向委托人借款的金额、利息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外,马某具有归还借款及依约支付利息的义务。委托人履行了义务,向马某支付了借款,而马某未将借款清偿。现委托人要求马某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合法合理,且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对逾期利息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马某应予以履行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



法院判决


原告刘某向被告马某购买医疗器械预付货款,因被告无货供应,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出具了借据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利息,属于双方经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已成立。被告马某作为借款人未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19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的利息是47793.33元(670000元*1%÷30日x214天),原告要求被告马某按照月利率1%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马某按照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限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670000元及利息47793.33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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