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成散伙人,利益分配不均终是分道扬镳_6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合伙人成散伙人,利益分配不均终是分道扬镳

07月08日

一人做生意怕吃亏,想着找朋友合伙来开公司,却不想合伙人纠纷也千奇百怪,一个不好,甚至有可能走上分道扬镳的道路。

案情回放


张某与何某、李某系前回事,何、李向张某提出共同投资合伙开培训机构。2020年4月3日,张某和何、李签订了《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何、李出资51万元,张某出资15万元,按照投资比例共享利润。但是合伙经营以来,何、李一直以各种借口拒不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和手续,培训学校一直生源稳定,经营状况良好,但何、李从未向张某分配过任何利润。张某迫于无奈,向何、李提出退伙要求返还投资款15万元,何、李同意将该15万元全数返还给张某,并向张某出具承诺书,但何、李承诺后一直拒不返还,张某无奈之下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希望起诉何、李二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要点


本案属于合伙人地位不平等导致的纠纷,出资多的合伙人欺负出资少的合伙人,何、李忘记了他们的法律关系为合伙关系,违背了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律师接到张某的委托后,及时整理证据材料,调取相关的证据,走访了很多单位,依法提起了诉讼,确认了机构经营良好的事实。

关于课时费的计算,结合双方确定的按6折计算,应当认定委托人的报酬为高培课时32次,500元/次,即16000元,按6折计算为9600元,两个月基本工资3000元/月,即6000元。因此,委托人在合伙期间的报酬为基本工资6000元,高培课时费9600元、某校外培训课时费5600元,共计21200元。该费用二被告应支付于委托人,同时因委托人应退两被告的公账14682.66元进行冲抵,二被告还应支付委托人报酬6517.34元。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六十八条。第九百六十九条、第九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张某于2021年5月17日退出与被告何、李的合伙合作协议;限何、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退伙款150000元;限何、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合伙期间的报酬款6517.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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