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协议到期对方却迟迟未履行,一拖再拖不如“一刀两断”
02月20日
在现实生活中,当发生争议纠纷时,在协商不能解决时,越来越多人选择向法院起诉,合同违约需追究违约方责任,《民法典》中明确规定, 当事人一方如果出现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时,就需要按合同承担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各种违约责任。
孟某某诉邱某某合同纠纷案
孟某某2017年7月与邱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就某建设项目包钢筋清包工事项达成协议,孟某某向邱某某支付1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因项目未启动,孟某某与邱某某约定资金占用利息每月1分5。至今,邱某某仅向孟某某支付2万元,剩余本息孟某某多次催要无果,最终,孟某某委托我所代理其与邱先生合同纠纷一案。我所律师接到案件后,迅速整理案卷材料并提交至法院,法院判决支付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邱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委托人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63823.84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邱某某承担。
律师观点
孟某某与邱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邱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邱某某拖延退还履行保证金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月利率1.5%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至2020年8月19日,邱某某应按该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020年8月20日开始,邱某某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直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