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开心心委托店家买了车,结果车没到店注销了,提前支付的购车款怎么办?_6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开开心心委托店家买了车,结果车没到店注销了,提前支付的购车款怎么办?

06月28日

在日常生活中,车辆作为最便利的交通工具之一,因此大家都需要购买车辆,然而,大家在购买车辆的时候,一般会选择去4S店进行购买。那么,买车的4s店倒闭了怎么办?


案情回放


2021年6月17日,钟某与王某(系某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就货物运输业务事宜进行沟通并作出约定:由王某代钟某签定车合同。同日,王某代钟某(乙方)与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定车合同》及定车说明,约定:车辆上汽X500厢式单价149800元、定金6000元,乙方缴纳定金给甲方并委托甲方在4S店为其订购选定的车型,且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本合同生效。同日,钟某通过扫二维码付款向物流公司支付定金6000元。随后物流公司于4S店处订购选定车型。

2021年7月19日,钟某先后三次通过扫二维码付款向物流公司支付10000元、10000元、15300元,共计 35 300元。2021年8月3日,钟某4S店出具《购买车辆及增值服务告知书》并已支付首付款58303元,承诺依法依规办理汽车贷款义务并按期还款。

2021年8月6日,物流公司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载明注销企业,钟某遂找到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希望能解除合同,拿回之前支付的购车款。


案件要点


我方委托人请求判令解除其与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向其返还购车首付款41300元和购车贷款13672692元(379797*36个月)等。我所律师认为,委托人与物流公司签订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物流公司在未告知委托人的情况下向工商登记申请注销,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法定解除权。其二,物流公司注销后不具备法人资格,因公司在承诺书上明确声明对公司债务共同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人应共同向委托人支付首付款41300元以及购车贷款136726.92元,合同有明确约定律师费以及诉讼费,现物流公司违约,也应承担该费用。



法院判决


钟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物流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物流公司注销,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合作协议》予以解除。根据被告出具的《承诺书》,物流公司应共同向钟某返还购车首付款41300元以及承担购车贷款136 726.92元。钟某主张物流公司承担律师费6000元,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原告钟某与被告名下投资企业-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返还购车首付款41300元;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购车贷款136726.92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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