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容易签合同难,交钱不给房,我所律师帮助委托人维护权益
03月16日
我所于2022年接受W某的委托,随后立即采取行动,在短时间内打赢官司结案。W某不禁感叹维权还是需要律师介入,与我所相见恨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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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与某置业房产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W某被某置业公司“无理由退房”承诺吸引,于 2021年3月签订《X大商品房认购书》,并于认购书签订当天支付了购房定金20000元,购房首期款114663元以及税费80元,合计134743 元。合同签订后,W某按时按约履行了认购书中约定的义务,满心欢喜等待入住新房,但某置业公司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未与Y某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构成违约。W某察觉自己或许身陷购房骗局,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委托我所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委托后,我所立刻着手准备资料,庭辩当日,被告辩称委托人与其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客观真实有效,关于退房房款金额134663元、代收费用80元合计退款金额134743元没有异议,但目前的资金运作均以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力争顺利交楼,对于委托人要求的立即返还购房款只能承诺尽快处理,对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时间延误望予以谅解。本案诉讼费用无合同与事实依据,其不予认可。我所律师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对于委托人主张解除《商品房认购书》以及退还房款134663 元、税费80元,合计退款134743 元的诉讼请求,均予以认可,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辩称诉讼费不应由其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被告的上述辩论意见与该规定不符,应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基本采纳我方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W某与被告签订的《某商品房认购书》已于2022年3月2日起解除;被告退还Y某购房款134663元、预缴税费80元,合计134743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