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无情法律有度,疫情期间交不起房租可酌情调解_6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疫情无情法律有度,疫情期间交不起房租可酌情调解

06月07日

受疫情影响,各行各业经济遭受冲击。部分企业无法正常开展生产、实体门店不能正常营业......导致店面生意受影响、无法按时支付租金,租赁合同的履行出现困难,伴随而来的是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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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8年8月,张某与谢某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谢某(乙方)承租张某(甲方)位于某地4栋101的商铺,租期自2018年8月至2023年8月止,免租期1个月,如果提前退租,免租期计入租赁期限,计算租金;商铺租金为14000元/月,从2020年8月每年递增6%;租金按季度支付,租金需提前一周支付,首次租金为签订合同当天支付,之后的房租每年在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之前支付;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实欠租金和费用的3%收取。谢某因为未支付租金,张某提起诉讼,谢某委托我所律师应诉。


案件要点


委托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中既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和滞纳金,我所律师根据合同法规定,主张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且滞纳金无明确法律规定,也不能与违约金等并用。张某与委托人合同履行期间正是疫情爆发期间,主张不可抗力因素,降低委托人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突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标准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停产停工,居民居家隔离,从其产生和形成的突发性、传播和影响的广泛性及控制和阻断的艰巨性来看,新冠肺炎疫情确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国家政策,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办理思路


     本案为典型的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张某与委托人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未支付租金的事情,委托人违约确属事实。我所律师阅览租赁合同后,认为合同违约金过高,尽量争取降低违约金。再基于疫情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对租赁期间的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责任。通过我所律师努力,委托人与张某达成调解,10多万的诉讼标的额,双方以5.5万元调解金额结案。



律师提醒


受疫情影响能否减免房屋租金,能减免多少,违约责任如何认定不能一概而论。不同类型的房屋租赁合同适用情形应当有所区别,需要具体结合不同案件的客观实际情况进行认定。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审判时也会综合考虑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损失有所平衡,共克时艰,体现合同履行的公平公正。毕竟在疫情之下,房东与商家都不存在受益方。一旦发生纠纷,建议双方应理性对待,积极协商,寻求法律途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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