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合同款拖欠尾款迟迟不付,我所代理成功追回剩余款项_6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百万合同款拖欠尾款迟迟不付,我所代理成功追回剩余款项

04月10日
2014年4月,x某某与某工程公司一项目部签订了《商城项目安装工劳务承包协议书》,Y某为该项目部经理,并在该份劳务承包协议书上签字,X某某按约完成并交付了劳务承包协议中约定的劳务事项,包括地下室水电、裙楼、塔楼、更改排污费拆除安装、排水改装、割氧作业、电梯门制作、安装等焊接工序、零星计时工等水电劳务工作,某工程公司和项目部经理对上述工作内容分别出具结算单、签证单、点工单,X某某已按约完成上述签证事项,工程质量完好。2016年1月,双方就该协议书约定的款项进行结算,某工程公司仅支付了1000000元的劳务承包合同价款,尚欠付X某某劳务承包费用为88759元。然经X某某多次催讨,某公司始终不予支付。眼见协商已无法拿到自己应得的款项,X某某找到我所,希望用法律的途径追回剩余的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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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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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委托人属自然人,其作为建设工程的劳务承包人不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也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与被告某工程公司签订的《商城项目安装劳务承包协议书》无效。虽然该合同无效,但由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已交付给被告实际投入使用,委托人作为涉案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补偿支付工程款。根据《商城项目安装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案涉工程合同价格为包干劳务总价(固定总价)993779元,并约定在“承包范围”约定以外的工作内容,可另行签证进行劳务结算,由主管施工员、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经理)签字方可生效。本案中委托人提交的《工程经济签证单》、《排水管改装签证》、《商城项目部结算表》、《商城内部结算书》、《X某某工地维修点工单》、《X某某点工单》等签证单上均有施工员或技术员签字确认,由此可知,被告对于承包范围外所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均予认可。2016年1月,被告与委托人进行水电劳务结算确认,工程款总价为1088759元,其中包括合同内工程价款993779元和合同承包范围外工程价款94980元,委托人自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则被告尚欠付工程款88759元(1088759元-100万元)。


办案思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则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因委托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交付时间,根据其提交的《水电劳务结算单》载明,编制日期为2016年1月20日,则应以2016年1月20日视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被告应自2016年1月20日起支付利息,委托人要求自2017年5月1日起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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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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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向原告X某某补偿支付工程款 88759 元,并自2017年5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赔偿原告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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