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后发现虚假宣传,经营协议是否可以解除并退款?
现在各行各业都流行加盟合作经营方式,确实加盟一个已知名品牌能迅速获得不错的口碑和流量。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涌入这一业务,也导致了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出现。其中,虚假宣传就比较普遍,很多人在没有辨明真伪的情况下就签约了,最后陷入纠纷之中。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Z某某从抖音平台上了解到S公司的加盟信息,该公司的抖音宣传视频中称:“投资小、利润高”“公司送设备、送货架”“水果基地直采”“总部统一采购配送到店”,后续该公司工作人员小Z在与Z某某微信沟通交流中也作出了相关介绍与承诺,同时,Z某某亦从S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及宣传视频中了解到:加盟品牌方,将可享受“天鲜配基地、仓储和配送支持,货源无忧”、“专业运营老师定期巡店,帮助加盟”、“平台下单”、“产地直发”、“干线冷链运输”等服务内容。 基于上述宣传,Z某某遂于2022年2月与S公司签订了《经营合作协议》,然而,在Z某某经营期间,发现S公司的所作所为与宣传承诺的完全不一致,致使Z某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了根本违约,甚至合同欺诈。Z某某遂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起诉S公司,希望能解除合同并获得相应补偿。 案件要点 01 委托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委托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有《经营合作诚意书》、《经营合作协议》,两份协议约定展现出的委托人必须接受被申请人的经营管理、必须维护品牌形象以及使用被申请人方提供的经营资料从事水果连锁招商经营活动可知,委托人系使用被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以合同形式将被申请人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即委托人使用,双方之间应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双方理应受到合同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 02 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前的相关广告宣传及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表述均构成要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涉案店铺合伙人S某某与被申请人水果连锁加盟经理小Z的微信聊天记录、被申请人公众号直至今日仍在广泛宣传的文章及视频中均明确表述:1.被申请人曾向委托人承诺并宣传,加盟“被申请人”品牌方,将可享受多种优惠,被申请人向委托人的相关广告宣传及工作人员向委托人的相关宣传表达中均展现出了内容具体确定的特征,委托人亦是在被申请人的上述宣传下,才决定与被申请人签订协议。上述宣传内容应定性为要约,并应作为双方协议的内容共同遵循。 03 被申请人存在明显的虚假宣传行为、违约行为,申请人有权依法主张解除双方间的《经营合作协议》并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已缴费用 本案中,委托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正是依托被申请人完善的水果货源及天鲜配物流体系解决某地区水果货源难的问题,同时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经营资源及统一经营模式开展经营业务,故提供有价值的经营资源及成熟的经营模式是被申请人的主要特许经营合同义务。结合被申请人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被申请人持续对外宣传的加盟“被申请人”品牌方,将可享受“天鲜配基地、仓储和配送支持,货源无忧”等内容,被申请人的广告宣传明确具体,对合同的订立产生重大影响,构成要约,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仅在委托人开店前提供了一批货品,之后便各种推脱,介绍其他本地水果批发商向委托人供货,货品不仅价格高于市场价,品质也难以保证,直接导致委托人有客源无货品,经营状况直线下跌。委托人作为个体经营户,在采购渠道、经营能力、风险防范等方面相较被申请人明显出于弱势。在双方合同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一方面没有按照承诺提供优质一手货源,另一方面作为全国各地已有多家加盟商的特许经营人也没有面对疫情等突发情况的相应处理机制,致使委托人仅仅开业一个月就无法继续获得公司货源和管理上的支持,显著增加了委托人的经营风险,对申请人主要合同权利影响明显,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此外,被申请人作为特许人,在相关推广、宣传活动中存在相关欺骗、误导的行为,向委托人隐瞒了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综上,因为被申请人存在明显的虚假宣传行为、违约行为,委托人完全有权依法主张解除双方间的《经营合作协议》并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已缴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仲裁庭裁决申请人Z某某与被申请人S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经营合作协议》于2022年8月30日解除;被申请人S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Z某某经营服务费36920元;被申请人S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Z某某保证金 3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