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延迟给付的情况下,我方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吗?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ZT公司(甲方)与L某某(乙方)签订《合同书》,载明: ......乙方需向甲方交纳材料和设备合作款17800元。......六.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均视违约,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经济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金同额的38%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11月6日至2022年11月 5日,合同期满前两个月,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免费续签。L某某分别于2021年11月12日、11月14日通过微信联系ZT公司,双方就发货、付款等事宜频繁沟通,但因ZT公司空口承诺,并未按约支付设备,L某某找到我所,希望走法律途径合法解除合同,并拿回自己支付的款项。 办案思路 本案中,委托人与被告ZT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委托人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材料及合作款17800元,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发送设备及配件,同时需要保证案涉设备能正常使用,配件能足额提供,并负责对委托人产品制作工艺、设备安装调试和生产技术培训以及提供后期的技术咨询服务等。但被告并未及时向委托人发送足够数量的设备及配件,且在委托人通过微信催要后仍不履约,已构成违约,致使委托人签订《合同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委托人主张解除案涉《合同书》的诉请,且表示愿意在合同解除后向被告返还设备,故委托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会予以支持。 委托人未通知被告合同解除相关事宜,故涉案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书》解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上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原告L某某与被告ZT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于2022年7月21日解除;被告ZT公司退还原告L某某合作款17800元并支付违约金。原告L某某自愿向被告ZT公司返还设备。


